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xxx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即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满3000元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即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或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或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3.严重违法行为,即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或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或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或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或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二条律师办理援助案件收取费用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所得的财物。处罚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处罚基准:1.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2.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执业;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两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或公证机构执业的,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汪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财务、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情节严重的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八)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十九)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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