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母子公司统借统还涉税问题分析

营改增后母子公司统借统还涉税问题分析张玉玲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交易行为和模型渐渐细化,国家关于税收法律法规的政策趋于细化,税收征管越来越严格。财税相关部门在深入企业母子公司的方方面面都制定了各类涉税事项,以此来解决企业税收中出现越来越多的问题,营改增后出台的一些政策已经成为母子公司解决企业风险一个重要的因素。稍有不慎就会带来巨大的税务风险,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不仅阻碍母子公司制定的目标的实现,而且会有损公司形象。因此,母子公司之间借贷往来税务管理至关重要,控制和防范税收风险已成为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关键词:税务政策;税收风险;防范措施:F23: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04.0491营改增后的统借统还政策1.1税务政策统借统还的含义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1)企业集团或其核心企业进行的借款或者外发行债券获取资金后,将向金融机构借助的资金下放到下属单位,对于下属单位来说,应当对其进行收取归还债券购买方本息或金融机构的业务。(2)金融机构在借款给企业集团之后,企业集团并非将所借资本分拨下属单位,而是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集团及企业集团签订还款合同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集团下属单位收集本金和利息,然后支付本金和利息转向企业集团,最后企业集团总还所有本息。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由于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指标较低,比如经营收入不高,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时受限,而银行等金融机构会趋向于建议由整体综合实力较强的母公司进行借款或者对外发行债券,然后将资金借与子公司使用,由子公司承担借款金额相应的本金和利息。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就出现了母子公司统借统还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也针对母子公司借款情况制定相关的税收征管政策。在营改增前,营业税税制下,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母子公司统借统贷业务下的利息支出是能够实现免征营业税的。根据我国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中第一条相关规定:“为实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象,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除此之外,还规定了“在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时,统借方不得收取下属单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否则将这种现象视为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同时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比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成员企业一同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如果能够出示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相关证书,可以对使用借款的企业进行利息费用的合理科学的分摊,对于使用借款的企业利息的合理分摊,可以在税前扣除。”该文件将统借方由以往的集团企业扩大到其他成员企业。因而,在营业税税税制下,根据上述相关文件的规定,母子公司之间统借统贷只要满足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具有金融机构下发的贷款证明,借款符合统一借款的概念这三个条件,子公司支付的利息可在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1.2营改增后税务政策依据相关法规,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在统借统还的业务中,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应当符合一定标准,这就是说不能比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更高,免征增值税。比如,比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债券票面利率水平要高,应进行全额缴税。2统借统还政策在涉税中存在的缺陷政策涉税门槛设置高: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母子公司统借统还业务支付的利息免征增值税,要求母子公司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要求是集团企业的核心企业,或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和集团企业。(2)按照相关规定对下属单位收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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