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1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2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通知建标[1991]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63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45-91,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能为车辆驾驶人员以及行人创造良好的视看环境,达到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方便人民生活,防止犯罪活动和美化城市环境的效果,特制定本标准。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及与道路相联系的特殊场所的照明设计,不适用于隧道照明的设计。第1.0.3条道路照明的设计原则是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省能源,维修方便。第1.0.4条道路照明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第二章照明标准第2.0.1条城市道路照明标准,按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居住区道路分为五级。道路照明标准表2.0.3级别道路类型亮度照度眩光限制诱导性平均亮度Lav(Cd/㎡)均匀度Lmin/Lav平均照度Eav(Lx)均匀度Emin/EavⅠ快速路1.50.4200.4严禁采用非截光型灯具很好Ⅱ主干路及迎宾路、通向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市中心或商业中心的道路、大型交区纽等1.00.351.50.35严禁采用非截光型灯具很好Ⅲ次干路0.50.3580.35不得采用非截光型灯具好Ⅳ支路0.30.350.3不宜采用非截光型灯具好Ⅴ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居住区道路和人行道----1~2--采用的灯具不受限制--注:①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20~30%。②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第2.0.2条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照明应满足平均亮度(或照度)、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和诱导性四项评价指标。主要供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居住区道路应满足平均照度单项评价指标。第2.0.3条各级道路照明标准见表2.0.3。第2.0.4条三幅路、四幅路的非机动车道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道的1/2。第2.0.5条第2.0.3条和第2.0.4条规定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值均为维持值,新安装光源、灯具的道路,其路面的初始亮度(或照度)值应相应提高30~50%。第2.0.6条选定道路照明标准时,要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一般中小城市可视其道路类型采用相应低1级的标准。第三章光源和灯具的选择第一节光源的选择第3.1.1条道路照明应采用高光效气体放电灯,不应采用白炽灯。第3.1.2条选择光源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快速路和对颜色识别要求不高的市郊道路宜采用低压钠灯或高压钠灯;二、主干路和次干路宜采用高压钠灯;三、支路和居住区道路,宜采用小功率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高压汞灯;四、市中心、商业中心等个别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街道必要时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中显色型、高显色型高压钠灯。第二节灯具的选择第3.2.1条机动车道应采用功能性灯具。一、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半截光型灯具;二、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三、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第3.2.2条禁止机动车通行的商业街道,居住区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装饰性和功能性结合得好的灯具或具有较高机械强度的装饰性灯具。第3.2.3条采用高杆照明时,宜选用光束比较集中的泛光灯。第3.2.4条照明标准高、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道路和场所宜采用防尘防水级别较高的灯具。第3.2.5条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含量高的地区或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能好的灯具。第3.2.6条发生强烈振动的场所宜采用带减振措施的灯具。第四章照明设计第一节照明方式第4.1.1条道路及与其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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