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

认真学习,坚决贯彻落实。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粤环函〔2007〕883号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7〕317号)(以下简称《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一段时间来,我省危险废物领域地方保护、干预企业经营、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现象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我省危险废物的正常流转,给我省环境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此次国家环保总局就危险废物转移的有关问题专门函复我局,明确了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条件和行政审批法律责任。各地要认真学习和把握《复函》精神,坚决贯彻执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依法行政,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我局于8月27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粤环〔2007〕72号),要求各地级以上环保部门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悖的政策和管理制度,依法行政,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确保环境安全。各地要根据《复函》和粤环〔2007〕72号文的要求,依法行政,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查处行政不当作为。各地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复函》的精神,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地方保护、干预企业经营等行政不当行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二OO七年十月十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主题词:环保危险废物转移函抄送:省废物管理中心。---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C2007J317号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07〕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时限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时限可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适用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办理时限的答复》(法工委发C2007J25号)执行,即适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二、关于危险废物跨行政区域转移的条件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为促进危险废物安全、有序的正常流动,同时保障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合法利益对以利用为目的跨行政区转移危险废物的,只—1—---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要拟转移的危险废物与持证接受单位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则应当允许其跨区域转移。三、关于床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处理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环保部门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办理批准文件的,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题词:环保污控危险废物转移复函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国京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8月31日印发---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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