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包头市九原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内蒙古包头014060)摘要:文章分析了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相应对策。【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质量管理体系:F28文献标识码:A:1007—6921(2022)15—0128—02“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是我国工程建设基本方针之一。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直接影响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建设工程不仅是人们生活的基本条件,而且是各类产品生产活动的场所。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轻者造成返工和经济浪费,影响建设工程产品的正常使用功能;重者危及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但是,如何建立健全有效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减少或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发生,提高建设工程整体质量,一直是建筑业以至全社会关注的问题。现有的工程质量监督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和管理作用,难以应对建筑市场的复杂局面。在建设行业内,低于成本价施工招投标,恶性压缩合理工期,监理费率低于正常监理成本及监理、施工、勘察、设计企业人员的挂靠现象比比皆是,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率居高不下,建筑市场的秩序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工程质量监督的作用体现在何处?工程质量监督为什么没有能够纠正如此常见的违规建设行为?如何从根本上寻找对策,规范建筑市场,构建和谐健康的建设行业,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1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体系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中的最高层次,是站在国家和公众利益的立场上,具有权威性的、公正的、强制性的执法监督,是建设工程质量的根本保证。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就是要保证影响建设工程社会质量问题的主体结构安全和环境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整体质量,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建设工程质量利益。我认为,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监督机构执法地位、手段和法律责任不明;建筑市场混乱,无成熟的市场信用机制;监督机构的现有素质不能保证政府监督的有效性。1.1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地位、手段和法律无法界定工程质量监督是主体没有执法地位的执法行为。《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第1·0·3条明确说明“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这是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定位。尽管明确了质量监督是行政执法,但是委托执法。质量监督机构本身不是行政机关,并不具备执法地位;质量监督人员不是公务员,不能获得执法地位。执法主体面临没有执法身份的尴尬。质量监督机构没有执法地位,没有独立执法的资格,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委托执法并不是独立执法。执法的主体究竟是主管部门还是监督机构,名不正则言不顺,执法地位的更新丧失给质量监督机构开展执法的效力打了折扣。质量监督机构的所有执法权限都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一般没有行政处罚权,只能责令改正,或者下发《局部停工通知书》。没有处罚权的质量监督只有形式上的监督,没有效力。质量监督机构没有执法地位,导致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无法界定。根据对《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范围的立法解释“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样的解释的确包含了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但非行政人员却要承担行政人员的法律责任,仍然有些牵强。而且作为委托者的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在委托中注明委托执法的法律义务。因此,发生了质量事故,质量监督机构只要曾经责令责任单位改正或在监督报告中写入“尚存在某些问题”,就再无法律责任了,因为质量监督本身就只有如此权限。这样的执法效力没有保证,监督只是过程,没有结果,法律责任没有落实。1.2市场信用机制不成熟当前,我国建筑行业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计划经济条件下原有的工程质量监管模式已经不再适用。建筑市场包括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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