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区社会保险局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政策解读(同名44915)

重庆市江津区社会保险局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政策解读及操作培训为切实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规定,市政府于近期出台了《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2011年10月20日,市人力社保局开会传达并正式部署了此项工作。一、政策特点(在25号文件基础上)1、扩大了参保范围、覆盖面更宽了。扩展到所有用人单位。从121号文件的“未参保集体企业”--25号文件的“城镇用人单位”--现272号文件删去了“城镇”二字直接用“用人单位”表述。2、缴费合理,且对年龄偏大的给予适当优惠。---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与现行的补缴政策一致按21号文件规定进行补缴,超过60周岁的人员,每增加1岁减缴1800元。减缴最多不能超过15年(27000元)。3、待遇的计发提高了。缴费后算15年+视同缴费年限(18元/年)。4、制度衔接顺畅,原享受25、26号文件的不再缴费,直接算缴满15年基数。二、具体政策解读(一)范围对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超过规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本人自愿完清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具有本市城镇户口;2、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3、曾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4、2011年6月30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未按月领取退休待遇。(二)缴费标准超龄人员一次性往前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为20%,缴费金额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社发〔2009〕21号)规定计算。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超龄人员,按其与60周岁相比,每多1岁(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按1800元减缴养老保险费,但最多减缴15年。(三)待遇计发1、月养老待遇超龄人员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清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2011年7月起,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月发放养老待遇;在2013年1月1日及其以后完清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其完清缴费的次月起,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月发放养老待遇。养老待遇由缴费性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和高龄养老待遇构成。缴费性养老金按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在此基础上,对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每满1年按18元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高龄养老待遇是对申报参保时已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或参保后才年满70周岁的人员增发的养老金。2、死亡待遇超龄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其死亡时个人账户中有余额的,应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2000元)和一次性救济金(本人15个月养老待遇)。(四)其他相关政策衔接1、2011年6月30日(含)前,已享受渝府发〔2008〕25号待遇的(不含2011年6月30日以前死亡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继续按原办法和标准享受养老待遇,其参保时一次性缴纳的统筹基金,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其中,对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人员,按本通知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并从2011年7月1日起与原已享受养老待遇合并按月发放。2、已享受渝府发〔2008〕26号待遇的,继续按原办法和标准享受养老待遇,其参保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不足5年的,可参照本通知及我市有关缴费年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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