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理网络民意窘境

罪刑法定原理网络民意窘境备受关注的许霆案发回重审后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让人们见证了舆论尤其是网络舆论的力量,该判决所具有的社会意义已经超过了个案的法律意义本身,成为了我国刑事法治进程中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在其后发生的“邓玉娇案”、“孙伟铭案”的侦查审理过程中,网民们更是全程参与其中“献计献策”,众多网民在网络上发帖跟帖、顶帖,出现了所谓的“舆论审判”、“网络审判”的现象。司法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其自身的运作规律,在事关公民人身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的刑事司法活动中更是需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法官必须在法律条文规定的基础上理性的进行裁量,而民意所体现的狂热天生就与法官的理性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网络上扑面而来的针对案件的各种报道、评论不可避免会影响法官的中立地位,甚至可能造成先入为主的印象;网络评论中所夹杂的浓郁的个人感情色彩,各种“喊杀”或者“喊冤”之声,也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落实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因此,在当前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刑事司法活动如何处理好网络舆论中所体现的民意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一、网络语境下表达自由分析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0年7月发布的《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的网民规模和宽带网民规模增长迅猛,互联网规模已超过美国,稳居世界第一位。截至2010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亿,较2009年底增长3600万,互联网普及率攀升到%.应该说,互联网在中国发展的这几十年里,网络化已经广泛渗人到普通民众的生活,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网络的发展极大地改变人们的信息获取方式,在网络普及之前,社会公众获取信息主要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而这些传统媒体的角色定位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大多带有行政的色彩,其根本任务是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因此,我国的各种传统媒体从它诞生之日起就注定以宣传和服务于本机关、本行业为主要任务,并没有代表公共舆论监督司法的职责,媒体的官方性质决定了其并不是对什么案件都敢曝光的,凡是涉及重大问题的报道都必须经过其主管部门的批准。传统媒体所受到的种种限制决定了信息生产者(报社和电视台)和信息接受者(读者和观众)存在着严格的权威等级关系;但是网络的发展增强了信息的交互性、及时性和循环性,从而打破了信息生产者与信息接受者之间的严格界限。在网络这个几乎不设防的自由空间里,社会公众行使表达自由的能力大大增强,其对一些热点案件的关注和评判往往会形成强大的舆论,这体现在司法活动中就是出现了所谓的“舆论审判”或者“网络审判”。如广州市中院一审对许霆作出无期徒刑的宣判引起了网络上的轩然大波,一时间公共舆论铺天盖地。网络民意对法院的判决“积怨’旧甚,九成以上的网友认为许霆案中量刑过重。而且普通网民也将许霆案类比于贪官污吏贪污受贿动辄成百上千万的案件,并质问着那些贪官大多也是最高判处无期徒刑,而作为打工仔的许霆只不过是利用ATM机的故障恶意取款17万余元,竟然也被判处无期徒刑,差距如此悬殊,社会公正何在?在该案被发回重审最终改判许霆5年有期徒刑后,据新浪网进行的网络调查显示:对于该判决结果仍有%的网友认为不可接受,认为许霆应当被判无罪或者更轻的刑罚。而2009年5月发生的湖北巴东邓玉娇案一经网络曝光,同样引起了网民的强烈关注,网民们纷纷在网络上发帖支持邓玉娇在防卫中刺死邓贵大的行为,称邓玉娇为“巴东烈女”,更有网民为其作诗立传。在该案的侦查审理过程中一批“热心”的网友甚至自费前往巴东对此案进行跟踪报道,将案情的进展第一时间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而邓玉娇的辩护人时而在镜头前痛哭流涕,时而又宣称发现新证据但不为警方采纳,这对网上沸腾的民意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狂热的网民容不得一丝反对之声,几位刑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在对该案进行学理分析后得出与网络主流意见不符的结论,然而也遭到网民的一致“炮轰”甚至“人肉搜索”。在网上一片“喊冤”之声中,法院最终对邓玉娇做出了定罪免刑的宣告。每一次成功的“网络审判”,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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