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1

四川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指的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等问题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裁量,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第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违法行为定性、违法情节判断、适用法律条款、在法定范围幅度内给予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或者其他运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时应当遵守本规则。第四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等原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为本,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第七条对于涉及自由裁量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已经制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见附件)的,应当按照适用情形,进行自由裁量;尚未制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确定的原则进行裁量。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一)初次违法,主观没有故意,涉案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极少,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三)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其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一)初次违法,主观没有故意,涉案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尚未售出或使用的;(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案发后,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违法行为查处的;(五)违法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六)发现自己的行为违法即自动中止,并主动报告、配合查处的;(七)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八)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人员伤亡后果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妨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三)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场所的,或者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四)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五)胁迫、诱骗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同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条款的;(七)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八)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九)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十)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十一)违法行为延续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十二)其他故意违法的,或者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第十二条本规则所指的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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