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涉税政策解读

一、《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相关文件对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有哪些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型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型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的具体范围。财税[2008]151号第一款规定(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受到的由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的直接投资。财税[2008]151号第三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我省当前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的有哪些种类?根据省财政厅、发改委、经贸委提供的信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企业提供资金分为三类,贷款贴息、直接补助、奖励。(一)、贷款贴息包括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贷款贴息、新网工程贷款贴息、产业项目贷款贴息等;(二)、直接补助包括科技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粮食风险基金、农民专业组织发展基金、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基金、基本建设补助、环境保护项目补助等;(三)、奖励包括名牌战略财政奖励、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等。另外相关部门还按照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为符合要求的企业提供税收返还、社保基金返还、为下岗人员提供再就业岗位补助等资金。三、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依据现行会计准则和税收规定,企业取得各项财政性资金应单独核算,并按照以下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一)除贷款贴息外其他财政性资金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二)贷款贴息:计提财务费用时:借:财务费用=应付利息总额贷:应付利息取得贷款贴息时: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支付利息时:借:应付利息=应付利息总额贷:银行存款四、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常见的错误核算方法有哪些?(一)取得时计入“其他应收款”并长期挂账或计入“资本公积”,支出时计入当期费用或形成资产分期折旧摊销。此方法直接导致企业收入总额核算不准确,减少当期利润总额。(二)取得时直接冲减当期费用、在建工程或资产入账价值。此方法虽然不影响企业损益,但导致收入及费用核算不准确,未能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活动。五、企业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应如何单独核算?企业应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政府补助”,并按照所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类型分设三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取得的不同种类财政性资金。企业发生财政性资金支出时,应按照资金拨付文件中规定的专项用途,单独设置各项费用、在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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