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合并的问题探究

试论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合并的问题探究高泽胡志洪摘要: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市场经济模式下,网约车服务在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与此同时网约车服务也潜藏着涉及垄断的诸多风险及内容。本文通过对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的合并问题讨论企业合并过程中反垄断审查之理论与实践,结合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的合并中存在的相关垄断问题给出相应的建设性对策。关键词:反垄断审查;市场竞争;产业政策;社会公共利益一、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合并问题的研究背景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推动了很多新兴产业的兴起,其中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的出现也是这场互联网金融时代中的产物,根据笔者的统计与了解,中国大陆网约车最初的兴起是在2012年年末,在短短几年间已经由最初配备在出租车上的滴滴打车与提供专车服务的1号专车逐渐演变为我们所熟知的滴滴出行与优步进入中国市场。对于滴滴与优步的合并更是增强了其在网约车市场的市场占有地位。企业合并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优胜劣汰的机制,具有调节生产,优化资源配置,增强企业实力与竞争力,推动技术和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是企业完成规模集聚、实现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同时,企业合并也可能因加速推动经济的集中而形成垄断,不可避免的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及消费者福利,甚至危及社会的经济民主。企业合并是一把“双刃剑”,在给合并企业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可能对市场结构带来长期性的反竞争影响。二、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合并中存在的问题1.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合并涉嫌经营者集中我国《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不予禁止的决定。”该标准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原则两项例外:将“排除、限制竞争”作为禁止合并的基本原则,将“对集中产生的有利影响大于不利影响”与“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批准合并的例外条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由此可见,我国《反垄断法》关于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的实体标准的规定,既不同于国外的“实体性减少竞争”标准,也不同于“支配地位”标准。而是融合了竞争考量、利弊权衡以及公共利益等多种因素,构成一个较为庞杂的实体审查标准。而且,对于“排除、限制竞争”、“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含义,我国《反垄断法》都没有给出具体标准。这恰恰为企业合并涉嫌经营者集中的问题提供了法律漏洞。2.横向并购导致垄断市场结构出现8月1日,滴滴出行宣布收购优步中国,当合并与被合并企业处于同一行业或同一市场时出现的并购被称为横向并购,它是企业合并中最常见的方式。企业横向并购的动因有很多,而其主要目的是迅速扩大生产规模,提高规模效益和市场占有率。但是,横向并购直接导致了发达国家寡头垄断市场结构的形成并推动其进一步发展。以美国工业为例,美国工业委员会研究的22起并购案中,并购完成后形成的企业所控制的国内市场份额平均达到了71%。穆迪研究了92起大型企业并购案,发现完成了并购之后控制了所在行业的50%的产量的有78起,控制了60%以上的有57起,控制了80%的有26起。基于上述数据我们可以直观的看出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的合并符合企业间横向并购的情况,并且横向并购的目的是通过扩张企业规模,在国内市场上占据垄断地位。三、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合并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1.完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实体审查分析框架正确界定相关市场中国《反垄断法》第一章总则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在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17条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在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27条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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