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小五不服被告许昌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判决书

许昌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许县法行初字第11号原告董小五,男,1973年8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杨胜平,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杨国申,任局长。委托代理人芦红志,男,1972年12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朱红凯,男,1974年3月30日生。原告董小五不服被告许昌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9年7月24日受理后,于2009年7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董小五及委托代理人杨胜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芦红志、朱红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许昌县公安局于2009年5月19日作出了许县公(将)行决字(2009)第36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查明:2009年5月9日8时许,将官池镇董庄村村民董小五与董××因故发生纠纷,后董小五用拳头殴打董××头面部及身上,致董××受伤,经法医鉴定董××所受伤为轻微伤。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董小五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第一组证据,1、被侵害人董××询问笔录。2、违法行为人董小五询问笔录。3、违法嫌疑人董××询问笔录。4、证人董××询问笔录。5、证人董××询问笔录。6、证人李××询问笔录。7、证人孔××询问笔录。8、被侵害人董××伤情鉴定。9、被侵害人董××户籍证明。10、违法行为人董小五户籍证明。11、证人董××身份证明。12、违法嫌疑人董××身份证明。13、证人李××户籍证明。14、证人孔××户籍证明。15、证人董××户籍证明。15、被侵害人董××及证人董××、孔××、董××出庭作证。证明董小五对董××实施了殴打行为且造成被侵害人董××轻微伤的事实。第二组证据,1、结案报告。2、受案登记表。3、传唤证。4、行政案件鉴定意见告知书。5、行政案件鉴定意见和笔录(董××)。6、行政案件鉴定意见和笔录(董小五)。7、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8、送达回执。9、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政拘留人员家属通知书。10、行政拘留执行回执。11呈请传唤审批表。12、呈请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13、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14、行政复议决定书。15、资料登记凭证。证明许昌县公安局依照法定程序对董小五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对董小五依法执行了行政拘留处罚。董小五不服处罚决定,向许昌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许昌市公安局依法维持了许昌县公安局对董小五的处罚决定。第三组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证明许昌县公安局对董小五作出处罚决定,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称,董××是蒋官池乡李简庄人,今年有七十多岁,年轻时“招夫养老”到蒋官池乡李简庄,其多次向董庄村提出要宅基地建房的无理要求,因其本人户口不在董庄村,遭到拒绝后就在董庄村骂人,因其是年迈老人,董庄村村民均不与其计较。2009年2月董庄村村民代表会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意本村村民董小五的宅基地用地申请。董××得知消息后,于2009年5月9日早上七点多纠集自己的亲属多人闹事。在村中见到董小五的亲属就上前辱骂,并最终发展到手掂大砖追打董小五的大哥和四哥,这时董小五骑摩托从外面回来,董××又对董小五进行辱骂,并用头去撞他,在争执过程中,董××摔倒在地。事发时董小五的妻子打了110报警电话,事发过程中,董××所带的亲属没有一人上前阻拦,眼睁睁看着董××追打别人,见董××躺在地上,打了120电话,120救护车把董××拉走。大约九点钟,110才出警来到董庄,只是口头询问了一下情况就离开了。被告在处理本次事件中认定事实不清,调查取证程序违法。一、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结案报告中报案人及报案时间有误。董小五的妻子王××报的警,但结案报告中记载的报案人变成了另一方当事人董××。2、受害人与证人之间系亲属关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受害人陈述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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