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网络证据研究

刑事诉讼中的网络证据研究张霈摘要:目前,虽然我国法律在司法解释以及程序法中对于有关于网络证据的规定都有着程度不一的涉及,但是并没有给与网络证据一个系统完备的立法支持,在立法上有着很大的“真空地带”。因此在有关的刑事诉讼案件中对于网络证据应该如何利用就成为了现如今解决愈演愈烈的网络犯罪的首要任务。关键词:网络证据;电子证据;证明力;可采性:D9: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28.066据2017年我国相关报告显示,我国网民数量已经居于世界第一,成为了名副其实的互联网大国,如今的互联网已经进入到了每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为我们带来了很大的方便,更重要的是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已经成为了我们国家高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新四大发明中”就有三个是基于网络产生的。但是网络技术是有其两面性的,在大力的推动科技发展并且极大地方便和丰富了人们日常生活与工作的同时,也无法避免的出现了各类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与载体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都是犯罪分子使用以网络为主的高科技手段所实施的,不仅在侦查上很有难度,同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是十分有困难的。网络犯罪不仅仅危害我国的网络安全,也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司法机关在解决有关网络犯罪的案件时,对网络证据的收集、认定、保全等各个方面都遇到了程序上与法律上的困难。因此,对刑事诉讼中的网络证据研究很有必要。1网络证据的定义1.1网络证据的界定网络证据是指与网络有关的证据。而上述网络,主要是关于信息传输、接收、共享的虚拟信息平台,通过它把各种信息进行有效整合,然后达到资源共享效果。网络的形式包括内联网、外部网络和因特网。内联网是指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组织的内部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实现组织内部的信息共享(如办公自动化系统)。外联网(Extranet)指的是一个网络(如特权数据库)举办的一个组织通过数据线和外部的外部分支。因特網是一种开放式的万维网(简称www)。并且是全球性的网络,目的在于把世界联成一个整体,以方便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信息沟通。无论哪种网络,其基本特征是连接两个终端。因此,网络证据应该是信息终端通过网络通过另一终端作为载体获得的信息。1.2网络证据的内涵(1)网络证据是数字信息网络作为传播媒介的证据。网络证据也要以网络媒体为依托。缺少了上述媒体,网络证据也就和普通证据之间无法保持关联。因此,网络是否作为传输媒介是判断网络证据的标准。(2)网络证据用作计算机或类似计算机的终端的载体。任何网络证据的产生都要借助于上述终端设备。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网络技术和电子设备的种类在不断增加,肯定会产生更多的设备终端。因此,任何限制网络证据借助的设备或者是数据,也是无法产生作用的。1.3网络证据的与相关概念的比较1.3.1网络证据与电子证据从最高法院颁布的证据规则来看,电子证据、网络证据都能够对当事人的主张提供证明力,且二者为相同事物。参考最高法院2013年颁发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第116条,也使这一结论的成立有了权威的依据。在该条款中,列举了电子数据种类,它包括网络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域名、电子签名、电子数据交换等。从这条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界,网络证据和电子证据属于同一事物。1.3.2网络证据与数码证据(数字证据)在对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的过程中在读写过程中用数字电子技术并且用数字为形式读写的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载体即为数字证据。数字技术在网络领域普遍应用,这使得数字证据、网络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性,含义一致。需注意,在数字证据种类上,既有电子数据与签名,也包括其它类型。1.3.3网络证据与科学证据在国外证据研究学界,科学证据是DNA,指纹,声纹识别、测谎证据,心理学证据以及化学证据等,都是经过了严密的逻辑推论而来的信息载体。同时,此类证据的获得有着严格的专业度,并不是任何人都有权利证明的。可见,两类证据并无直接关联。这表明,无论是举证,还是质证,普通人都可以将通过自己搜寻的网络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网络证据对人员的专业度要求不高,即使没有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辅助,也具备证明力。2网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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