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行业自律处罚复议程序规则

土地估价行业自律处罚复议程序规则(暂行)(第四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处罚记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简称《办法》)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简称“中估协”)的其他相关自律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被处罚记分当事人对行业自律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其中,受到公开处罚的当事人可要求举行听证。被处罚记分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估协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第三条中估协秘书处是自律处罚及复议申请的日常受理部门,秘书处内设的会员部具体负责自律处罚及复议事务性工作。第二章复议受理第四条申请人申请复议应提交以下材料:1(一)复议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执业土地估价师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人是机构会员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注册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书;(三)必要的证据材料;(四)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委托代理文书;(五)申请人因不可抗力超过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须提交有效证据;(六)其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和签署申请人姓名及核对日期。第五条秘书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复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对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依照《办法》规定,针对复议申请事项作出如下处理:(一)涉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对土地估价报告不合格的认定或不属于复议范围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予受理,协会向申请人发出《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二)对于符合自律处罚复议范围的复议申请,自收到书面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进入复议程序。第六条复议期间,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可撤回2复议申请,并提交撤回复议的书面申请,中估协自收到撤回复议申请之日起,复议程序终止,处罚决定生效。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能就同一处罚决定再次申请复议。第七条已受理的复议申请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提供不实情况的,中估协作出撤销复议受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复议受理决定书》。第三章复议审查第八条复议审查一般采用书面审查形式,申请人提出要求或有必要时,也可采取现场调查、听取当事人意见等形式。第九条复议审查中,需要现场调查的,由2名以上复议工作人员进行,并做好现场勘察笔录;须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应当做好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第十条为保证复议的公正性,与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予回避,原参与查案人员原则上也应予以回避。第十一条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第十二条复议程序开始后,中估协秘书处应根据申请复议的事实及理由,分别交由各相应的专门委员会予以复查。3中估协各专门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复查,并在复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得出复查结论。第十三条各专门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作出后,交由会员部统一汇总,秘书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决定建议:(一)维持原处罚决定。如果复查结论认为,原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清楚,适用依据充分,责任区分适当,程序符合《办法》规定,应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二)补正处罚决定。如果复查结论认为,原处罚决定在程序上存在不足,应当作出补正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三)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如有复查结论认为处罚决定有实体或程序上的明显不当,应当作出重新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四)撤销处罚决定。如果复查结论认为,原处罚决定依据不充分,或与事实不符,应当做出撤销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第四章复议决定与结案第十四条根据本规则第十三条(一)项情况,秘书处向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提交复议决定建议,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中估协作出《复议决定书》。第十五条根据本规则第十三条(二)项情况,秘书处向4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提交复议决定建议,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抽选专家设立自律处罚复议工作组,对补正事项进行复查并以投票表决方式作出处罚决定的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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