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顾义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的一审辩护词

关于顾义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的一审辩护词何辉新、刘卫国2013-09-29【按语】顾义民煽颠案,苏州中院已然公开开庭审理,我当庭发表了约17000多字的辩护辞。我决定:在我的个人博客(新浪或者搜狐)先公开辩护辞中的纲要、第一部分(共和伦理和法理辩)、第二部分(事实证据辩)的纲要、第三部分(结辩与期许)。面对现实和历史,我无处可逃。知我罪我,惟有承受。【为顾义民辩护后别苏州有感】十年客梦四处游,离别姑苏已中秋,一寸丹心思报国,两行清泪诉民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尊敬的合议庭诸位:我们受本案被告人顾义民之委托,分别受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和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之指派,担任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被告人顾义民辩护人。我们忠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辩护人职责,依法维护顾义民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复制(拍照)了检察院移送法院的证据材料,刚刚又参与了法庭调查和庭审质证活动,使我们进一步了解了本案的事实情况。在尊重法律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我们以执业律师的法律良知和操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特别声明:以下辩护意见仅是根据本案事实,提出法律上的评价,辩护律师的发言,无任何危害国家安全之目的、动机、故意,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依法享有司法豁免权)辩护人认为: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公诉机关”)苏检诉刑诉[2013]81号《起诉书》(以下简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义民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完全不能成立。辩护人完全不能同意对顾义民的罪名指控,该指控以顾义民“利用互联网传播有害信息”为由,认为其触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缺乏法律依据,缺乏中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顾义民是无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当庭释放。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当代得到普遍接受的最低人权标准的最权威的表达,接近120个国家成为《公约》的缔约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多次宣布将实施该《公约》,可见,中国政府也是认可该公约的。中国是负责任的大国,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一个活跃的成员国,中国政府非常重视关于在批准《公约》之前使其国内法律制度,尤其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符合《公约》要求的各项义务。近年来,进行了旨在使中国法律制度符合国际人权法的法律和实践改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意见、表达和信息自由】第二款规定:“人人应有表达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起诉书对顾义民的指控之一是其在腾讯微博上转了一张图片,这是针对其「表达和信息自由」展开的,是违背《公约》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意见、表达和信息自由】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该款措辞表述可以追溯至1950年中国在人权委员会的提议,当时的说法是“任何人均应享有不受干预的意见自由的权利”)[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为了从程序上「保障」公民的该等宪法权利,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起诉书对顾义民的另一项指控是针对其在微博中「召集常熟网民游行」展开的,这一指控是不属实的,这是针对其「意见自由、表达和信息自由」展开的,是违背该公约的。同时,也是违背《宪法》和《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辩护人重申——人类在全世界互联网上有「意见自由、表达和信息自由」。「意见自由」是纯粹的私人事务,属于精神领域,形成意见和以思考推理的方式发展意见的自由是绝对的,持有和形成意见的私下自由,是不允许法律或者其他权力通过其他任何方式限制的。只有在国家遭到严重的政治和军事威胁情况下,才能以保护「国家安全」为理由,限制「表达自由和信息自由」,才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危害国家安全之罪名。国家不等于政府,政党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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