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意见通知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区)综治办、司法局、卫生局、财政局,市级各医疗机构:为全面启动和推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建设工作,现将云南省司法厅、综治办、卫生厅、财政厅、中国保监会云南监管局联发的《关于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云司发[2010]11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将其与《保山市司法局保山市卫生局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保司发[2010]114号)一并贯彻执行。保山市司法局保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办工室保山市卫生局二O—O年十月十二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关于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各州市综治办、司法局、卫生局、财政局,省级各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卫生部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1204号)及2009年11月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中国保监会五部委联合召开的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医疗纠纷处置联动机制、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三位一体的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并呈现多元化趋势。这种需求和趋势与现阶段我省的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值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重大医疗纠纷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一些医疗纠纷甚至演变为“医闹”,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这种状况,最终将损害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三条途径在实际操作中均存在不足。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程序简单方便,但因缺乏相互信任,很难达成一致。行业调解,由于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的管理部门,调解结果往往不能被患方接受。法院诉讼,除诉讼成本高外,还存在判决后执行难的问题。人民调解作为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医患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一类民事纠纷,属于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个相对独立的第三方介入医疗纠纷的处理,是目前非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的较好方式,更能体现解决医患纠纷的公平性、及时性,较易为大部分医患双方接受。将医患纠纷纳入人民调解范畴,其正规、免费、快捷便利、社会公信力高以及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等特点,有利于医疗纠纷的有效解决。保险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手段,医疗责任保险是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品种。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有利于增---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建立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落实我省医疗纠纷处置联动机制,形成三位一体的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互为补充、互相促进、良性运行,对积极化解医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二、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一)调解组织机构设置原则:州市、县(市、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区)设立医调委,三级医院设调解室。(二)医疗责任保险原则:1、“六统一”原则: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统一参保、统一保险方案、统一工作步骤、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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