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浅析

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浅析摘要:当今担保物权的发展趋势促使非转移占有担保成为主流,如何保证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最大程度上平衡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三者之间的利益成为重要命题。在抵押权追及效力问题上,我国物权法等已有相关规定,但是不够全面,亦不尽合理。以比较分析法为指导,文中对我国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后认为,对于国外在区别对待抵押物、衔接善意取得制度、承认抵押物转让权等方面所作的顺应趋势的制度设计,我国物权立法不妨予以学习借鉴以期更加完善。关键词:抵押权;转让;追及效力;不动产;动产:D922.2文献标识码:A:16721101(2014)06003004Abstract:Nowadays,thedevelopmentofrealrightsforsecuritymakesthewarrantyofnon-transferringpossessionthemaintrend.Howtoguaranteetheefficacyofclaimofrighttomortgageafterthemortgageistransferredsoastobalancetheinterestsamongmortgagee,mortgagorandassigneehasbecomeanimportantissue.TherehavebeensomerelevantregulationsontheissueoftheefficacyofclaimofrighttomortgageinChina’spropertylaHowever,theyarenotcomprehensiveenoughandunreasonableaswell.Basedonthemethodofcomparativeanalysis,thispaper,aftercomparingtherelativesystemsbetweenChinaandothercountriesorregions,arguesthatthelegislationofthepropertyrightinChinamightaswelllearnfromthesystemdesignofforeigncountriesinordertobemoreperfect,intheaspectsofholdingdifferentattitudestomortgages,connectingbonafideacquisitionsystemandadmittingtherightofmortgagetransfer.Keywords:righttomortgage;transfer;efficacyofclaim;realestate;personalproperty抵押权追及效力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即抵押物转让后与抵押物出租后之追及[1],其设计初衷仅在于保护抵押权人之权益。其中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人的追及权一直受到学界关注,其追及效力在法律上也没有得到明确,因此本文着重分析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相关设计。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是一种保证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在抵押物被转让后得以行使的法律效力,在其效力作用下,抵押权人能够跟踪其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从而避免或减少损失。我国该制度的相关立法虽脉络清晰但尚有不足,而其他国家或地区规定又有可取之处,因此需要通过对比借鉴以探讨完善我国相关制度。一、我国的抵押权追及效力立法脉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担保物权产生不断变化的需求,且显现出自己独特的规律――从所有权担保到非所有权担保,从转移占有担保到非转移占有担保,从非流通性担保到流通性担保。于是,为保证交易的可靠性和便捷性,使非转移占有担保成为主流形式势在必行。在这样一个担保物权的发展趋势下,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有着重要的作用。纵观我国担保法领域的立法体系可以发现,我国与之相关规定有以下几项:1.《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2.《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3.《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4.《民通意见》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2]。仅从我国物权法来看,该制度体现为:抵押人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提存或者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该转让价款如果超过债权数额,则超过的部分给抵押人;如果不足,则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得未经债权人同意就转让抵押财产,但是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使抵押权消灭的除外。然而这一规定未能解决利益平衡问题。由于事关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等多方当事人的权益,若仅对抵押权人的权利进行保护,未免有失公允,如何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三方利益平衡才是立法目的之所在。而我国以上各规定中,没有对抵押物进行区别对待;忽视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衔接[3];我国物权法和民通意见的有关规定中,均要求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方可转让,且对抵押物转让权未作明确规定;在物权法通过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仍有效的前提下,我国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七条虽有限制地承认转让权,但其作为下位法效力不及上位法,等等。本文就从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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