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多重手段获取他人财物行为的探析

,1983年01月25日生,小学文化,无业;简论多重手段获取他人财物行为的探析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知识水平和资讯量的不断提高,现代社会的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趋势,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的盗窃、抢劫、诈骗等常见罪名的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对行为性质的判定出现了一定的难度。需要我们从司法实践、法学理论等多方面进行判断,准确把握犯罪行为的认定。本文以具体案件为依据,对侵财型犯罪中多重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进行探析。论文关键词多重手段盗窃抢劫诈骗一、学说之争(-)案情介绍殷某某,男,1990年05月21日生,高中文化,无业。2011年03月09日,于某某伙同殷某某到某养殖小区内,发现小区内堆放着大量无人看管的红机砖,二人临时起意产生了据为己有的想法。于某某和殷某某商量后,决定将堆放的红机砖卖掉。殷某某找到买砖的李某等人,谎称自己是小区内红机砖的主人,称自家有大量没用的于某某,旧砖要卖,与李某谈妥价钱后让他们自行将砖拉走。李某等人信以为真后,将4万余块砖以每块0.3元的价格拉走。在李某等人拉砖的过程中,发现有他们拉走的几车砖没人收钱,发觉殷某某行踪可疑遂报警,被害人姜某于次日发现砖被盗后也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1万9千余元。于某某和殷某某平分卖砖所得钱款。此案产生的观点分歧:从于某某、殷某某二人的行为可以看出本案的作案手段具有多重性,即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信任和秘密窃取获取采取相互交织的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此案在实践中认为构成犯罪没有异议,产生分歧意见集中在是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第一种意见认为,于某某、殷某某构成盗窃罪。于某某、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是砖的主人而将砖卖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姜某在不知道的情况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手段。第二种意见认为,于某某、殷某某构成诈骗罪。于某某、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使李某某等人误认为放在该小区的旧砖是殷某某所有,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第三种意见认为,于某某、殷某某行为触犯了盗窃罪与诈骗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二)此案中涉及的法学理论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最核心的内容就是数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本案犯罪行为人于某某、殷某某取得他人财物采取了两种手段:一是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买砖人李某等的信任,取得了李某等人的钱款;二是趁砖的主人不在,将砖卖给他人获取钱款。从牵连犯的理论分析,这两个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取财物,即以实施某一犯罪目的,如何适用牵连犯的理论判断二人行为性质,就应当从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进行分析。二、多重手段获取财物行为的判断标准我们以于某某、殷某某的案例依据,对多重手段获取财物行为的判断标准进行详细的研讨。(-)从牵连犯的角度进行探析于某某、殷某某的行为属于牵连犯,法律一般情况下,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个犯罪行为不以数罪论,而是择一重罪处断。于某某、殷某某二人冒充砖主骗取他人信任,骗取收买人购买姜金华砖的行为虽然具有诈骗罪的表象特征,从其犯罪本质来看属于实现盗窃行为完成后转移赃物的手段。由于二人实施盗窃的手段又触犯了诈骗罪的犯罪形态,也就是其目的行为(盗窃砖)与手段行为(冒充砖主出卖他人财物以实现财物控制权转移)存在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二)从犯罪行为性质辨析此罪与彼罪的本质区别1.判断交互采用欺骗与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性质,应当主要是看行为人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决定性手段是秘密窃取还是欺骗而得。诈骗罪与盗窃罪均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从犯罪构成来说,两罪的主要区别在行为特征上: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客观表现为制范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将财物交与行为人,而这种自愿并非受害人的真正意愿;盗窃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主观上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据此,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般不难。但是,当犯罪人为达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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