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历史与原居民传统权益

新界歷史與原居民傳統權益像其他大英殖民地拓展史一樣,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是原居民抗爭維護下來的權益,不是被賦予的權益,更不是特權,是本身傳統習慣法則傳承下來的生存權益,早在港英政權已存在,沒多得,只有損失,何來特權?一、緒論主權回歸前有關中英談判、圍繞着香港五十年不變的問題,涉及到新界原居民傳統享有的權益時,寫下了《基本法》第40條,說明香港政府有責任要「維護原居民的傳統基本權益」,這條文在制訂《基本法》的討論過程中曾有反對意見。但在維持香港原有制度五十年不變的大原則下,原有港英政府對待新界原居民傳統權益的政策與行政早已成為香港新界政制的一部分,不容否定。第40條也就制訂下來了。因为丁屋僭建物一事,乡议局主席刘皇发表示村屋问题涉及很多历史违留下来的因素,十分复杂(《议员不满执法标准不同》,头条日报,15/5/2011news.hkheadline/dailynews/content_hk/2011/05/15/148197.asp)。本文透过了解原居民对「传统」的争取过程,侧面了解丁屋的来历,并揭示殖民地政府制定的丁屋政策如何为后殖民地政府制造「历史违留下来的」问题。把「传统」纳入乡议局宗旨1953年,当时新界民政署署长戴斯德(Teesdale)提议乡议局的宗旨初稿并不包含「保存新界传统习惯」一项,1954年当时乡议局主席黄炳英回应戴斯德的意见,加入「鼓励遵守有益新界人民福利及维持公众道德之风俗及传统习惯。」戴斯德回复黄炳英,指出:「我(戴斯德)怀疑这一项『保存新界传统习惯』作为乡议局的目的:良好的习俗当然应该保留,但并非所有的传统习惯都是好的,有些可能要跟随现代发展和进步而改变。由于这句话包含在乡议局宪法,要求支持某些传统的习惯会令乡议局处于相当尴尬的境地,这项目应该有所改变。」(HKRSNo.634-1-3)最后,因乡议局的坚持下,政府让步让「保存新界传统习惯」一项纳入宗旨里。这个「传统」就作为新界人抗衡政府的伏线,让新界原居民一次又一次地创造他们认为合理的「传统」,争取他们的权益,并一直保存至今。现时原居民成立「保乡卫族小组」保卫丁屋僭建物看似激烈,其实这是新界原居民抗议政府的惯例,其实不足为奇,「团结」和「争取」一直是乡绅的惯常技俩。1971年6月乡议局组成「新界乡议局争取新界人民合理权益特别委员会」于6月和12月分别将建议书呈交新界民政署与麦理浩,要求政府修改现行的新界土地政策(见本文插图),其中一项讨论的问题为「新界居民儿女增加,家庭组织扩展,生活必需土地使用及建屋。但概受政府限制,应争取合理使用问题。」终于争取在1972年底实施丁屋政策。丁屋的规格改变多次,并非本文讨论重点,详情可参考由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浸会大学地理学薛凤旋教授编写的《新界乡议局》一书。值得一提的是,现任树仁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副所长陈蒨博士1999年发表的期刋文章指出,有资深政府官员私下对陈蒨说:「政府犯下最大的错误就是「丁屋政策」!」。因此,政府「操纵」传统的方法就是批更少土地让村民建丁屋,因为这是减少政府土地损失的方法。换言之,政府虽然允许丁屋的存在,但以「拖字诀」态度,轮候时间平均为36个月,平均处理丁屋申请时间由9至54个月不等,目的就要增加批准兴建丁屋的难度(见审计署《新界小型屋宇批建事宜》附录Dwwaud.hk/pdf_c/c39ch08.pdf)。从殖民地过渡到后殖民地保障原居民的「传统」每当外间评击原居民的利益,原居民总会搬出基本法第40条为「新界」原居民写明「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的条文。我们要提出的问题是:什么是传统?有学者指出1971年定立的丁屋政策并不是原居民的传统,正如陈蒨教授指出:丁屋政策是创造出来的传统;而香港大学房地产及建设系客座教授RogerNissim提出「传统权益和利益」的另一可能性应为1898年已存在的,而非之后累积的传统。基本法没有明确的内容解释何谓「传统」及「权益」,大家不能把「新界」乡村中一切风俗习惯当作「传统」,也不能把所有原居民的诉求视为「权益」。基本法的规定,是从实际出发,既考虑到历史、传统、习惯的连续性,又不是对原居民曾经有过的各种权益一概保护,而只是保护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尽量保持97年后原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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