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

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单位租赁房是指本市企业、产业园区开发管理主体、高校、部队及其他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或者以旧建筑改建,提供给本单位职工短期租住的职工宿舍,包括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主要定向提供给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内员工租住的市场化租赁宿舍。近年来,本市部分产业园区、企事业等单位积极探索,在自用土地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了一批人才公寓、职工宿舍和来沪务工人员宿舍等单位租赁房,这既有利于完善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有效缓解部分市场租赁需求;也有利于引进、留住各类人才和务工人员,帮助他们解决阶段性的居住问题。为了引导、规范单位租赁房的建设和使用,现提出试行意见如下:一、单位租赁房建设的基本要求(一)主要目标在坚持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方向和加快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前提下,总结各单位在实践中的创新做法,按照“政府引导、规范运作,只租不售、封闭运行”的要求,规范以单位自用土地建设职工宿舍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市场租赁房,多渠道解决单位职工、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人员临时的过渡性居住需求。(二)基本原则1.符合城乡规划。项目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主要选择与生产性活动区域适当分离的相对独立区域。2.符合环保要求。项目选址应注重环境条件,避开噪音超标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区域。3.符合基本的设施配套。项目选址应考虑市政和公建配套设施,满足基本生活的条件。4.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新建和旧建筑物改建均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建筑设计、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严禁变相违规建设福利房、解困房。(三)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政策的研究制订、实施和协调等工作。市、区县规划土地、农业、建设、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单位租赁房的管理工作。区县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管。二、单位租赁房的建设(一)用地性质和权属经审核批准用于建设租赁房的单位自用土地和建设市场化租赁宿舍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其用地性质不变、土地权属不变。(二)利用自用土地建设有以下三种方式:1.新建。本市企业、产业园区开发管理主体、高校、部队及其它单位在新建(包括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中,可以建设单位租赁房。其中,企业范围内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未超过总用地面积7%的,可安排未超过部分用地用于建设单位租赁房;已达到用地面积的,原则上不再调整。如有特殊情况,应在通过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后,适当提高生活配套设施用地比例,用于建设单位租赁房。产业园区开发管理主体有自用土地的,可以利用自用土地新建单位租赁房。2.拆除重建。在符合企业范围内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7%的条件下,经办理相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后,单位可以在已建成的厂区、产业园区、高校校区或部队营区内建设单位租赁房。3.非居住房屋改建。利用闲置非居住房屋改建单位租赁房的,按照《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规定(试行)》执行。(三)利用其他土地建设单位自用土地不足的,由区县政府根据区域内产业发展和土地使用等情况,统筹安排下列用地建设单位租赁房。1.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在区县行政范围内,结合城市规划和产业调整,对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后腾出的存量土地,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出让,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特点,设置一定的建设要求,由单位受让后建造单位租赁房,定向提供给单位内符合条件的职工租住。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结合本市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闲置的镇、村企业用地或废弃的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限定供应的市场化租赁宿舍。(四)项目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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