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理念中的“天”与“天下”秩序初探

中国法理念中的“天”与“天下”秩序初探摘要在中国传统哲学中,“天”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它既是“体”,抽象到一定层次以事物的根本形象出现,难以现实把握;又是确实的“定在”,具有多重的含义。前者是指具有绝对精神意义上的天(位格之天),后者最初当然是指作为自然意义的天(自然之天)自然之天,当然是物质化的确实存在,同时在中国哲学里又从具体认识中升华出来,神圣化为具有神灵意义的指称(神格之天)。因此,天在中国传统哲学中超越了作为自然定在意义上的东西,发展出了一套以“天”、“天道”、“天命”、“天意”为内容的秩序理念。此种理念贯穿历史始终,成为中国自古至今最重要的价值理念。关键词传统哲学《中国法理念》法律作者简介:曾钰峰,清华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D90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4)04-008-03这一点,西方并非无有,而是随着启蒙运动、宗教改革和权利革命的勃然兴起,西方的“天”已经确实被具体化为两个层次的概念,且互不干涉:一是世俗世界的自然定在,另则是宗教世界的上帝集团。西方的“天”的理念至此被人为地划定了界限,由此“天”不再扮演囊括一切的抽象、混沌的角色,而是:一个方向被具体化,一个方向被限定地抽象化,由此抽离出来就是基督上帝的概念体系。简单说来,其实西方“天”秩序的重构,就是宗教与世俗两世界的分离,即要么成为神圣的抽象(基督教伦理体系),要么安于世俗的现实(以私有财产、基本人权等等诸原则构成的现代法律体系)。中国的情况,是没有此种带来天概念分离、划界、厘清的启蒙与革命的。尽管,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前半截,中国革命以“革命、革革命、革革革命……”(鲁迅)的过激化的形态展开,以孔子为代表的中国传统一度被打压、扬弃,但是终于中国几千年文明积淀的传统之根,还是未曾离去。西方大陆法体系的法律移植并未使得中国传统的礼法与伦理秩序完全失去市场,潜规则横行即是明证;现代化的生活方式也并未抽离中国人头脑中根深蒂固的传统意识,纵观今天的种种现象,无论是政治斗争,还是社会万象,还是家庭生活无不在一定程度上重现这古代的影子。诉诸法律不如上访告官、拦轿喊冤;人情社会,礼尚往来而使社会风气浑浊,难分好坏等等都是此一例证。那么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天”的理念如何构建出“天下秩序”?“天下秩序”又究竟指称何物?内涵是什么?何为体,何为相,何为用?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启人深思清华大学法学院江山老师所著《中国法证念》一书便是这些问题的系统性思考。一、“天”、“天道”与“天下秩序”上文已经提及,中国传统哲学中,对于“天”的概念的理解其实是混沌的、抽象的和多重的。作为自然意义的天,是最为具体的用所在,其体之抽象乃自然基于此种定在而绝对存在。这是因为在古代社会,人们对于世界万物的认识极其有限,科学技术并未发展,人们的视域受到极大的限制。自然意义的“天”以其“至大无外”的形态,受到狭窄视野之人们的好奇和崇敬。这种朴素的认识,是后来“天”的理念得以拓展和转换的基础。从这个意义出发,“天”就不是“用”的定在所能囊括了,“天”是体,是天下诸物所构成之同构的核心,也是此一同构之互助、自足的精神指引与归一。汉人王充在《论衡》中云“夫天者,体也。”用江山老师的话来说:天,即自然、宇宙或体用。然而,在古代,最初对于体的认识并不成形。人类早期社会,大抵上是对不能把握的事物赋予神秘性的。天,在这个意义上,最初并不发展出成熟的体的认识,而是作为神灵的代表,作为有意志有人格的主宰神和造物者。《诗商颂》云:“天命玄鸟,降而生・商”。所以,早期的哲学中,天,是和神,和灵为同义词,是未成形,未被赋予哲学意义的体。往下,对于天的认识越来越趋于哲学化。江著中认为这种趋向,既有别于作为自然之---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天的定在具体,又有别于神秘之天的纯粹迷信化。儒家学说,自孔子以来在这个基础上,赋予天以礼教秩序性,并将此种秩序托于“天道”概念。也就是说,天之大,为万物之尊天之始,为万物之养;天之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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