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附件1:四川省经委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经委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经委系统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省各级经委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经委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经委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在事实认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给予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选择的权力。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各级经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依据事实平等对待所有当事人,不得考虑与案件不相关的因素,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二)过罚相当原则各级经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相当。(三)程序正当原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各级经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四)综合裁量原则各级经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各种相关因素予以全面合理考虑,避免做出片面决定。(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各级经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以教育当事人遵纪守法为目的,在行政执法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积极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第五条各级经委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严格依照《四川省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和《四川省经委系统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进行。第六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第七条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八条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2)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3)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4)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6)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7)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8)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9)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10)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第十条《执行标准》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档次均为一般情况下对行为人应处以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如行为人有本规则第八---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条、第九条所列情况的,应依据事实适当选择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第十一条各级经委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涉及到对行为人做出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特别说明从轻、减轻或从重的理由。第十二条各级经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经本委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各级经委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机构应当将案件事实、调查证据、处罚建议及处罚理由报送本委法制机构;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执行标准》和《程序规定》的规定进行审核,认为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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