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要约邀请法律效力之有无11100字

也谈要约邀请法律效力之有无11100字摘要: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问题无论是在学术理论界还是在审判实践中都一直备受争议,对于要约邀请法律效力的争议观点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以及“折中说”而“折中说”的观点更为适宜。“折中说”的观点认为:要约邀请是“准法律行为”,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依据要约邀请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及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来认定。“折中说”的观点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以及法的效率原则。毕业关键词:要约邀请;法律效力;准法律行为;法律后果要约邀请是我国《合同法》当中一个重要的理论概念,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要约邀请几乎随处可见,其已经成为民事行为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要约邀请法律效力的准确认定,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在开展民事活动时权利义务的分配,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有效保护,以及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我们在认定要约邀请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时,应在保障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从而实现市场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1关于要约邀请法律效力的不同观点(一)否定说支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要约邀请应属于事实行为,而并非法律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做出某一行为时,其主观上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客观上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例如:先占、无因管理等。传统理论观点也大都认为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即要约邀请只是缔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缔结过程中的预备行为,其表现为缔约一方当事人通过某种媒介或手段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传达交易信息,希望他们在收到该信息后向自己发出要约,然后其自己再决定是否做出承诺,从而使得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成立。从这一具体表现过程来看,当事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并非就已经进入到合同的缔约阶段,而是仍处于缔约的准备阶段。为了进一步证明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这一观点,还有学者将要约与要约邀请作出比较: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发出以后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的约束,其不得任意撤回或撤销要约。当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且受要约人依照要约的具体规定作出承诺,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缔约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即告成立,此时要约人必须根据其所发出的要约内容来履行合同义务;而要约邀请则是缔约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缔约一方当事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并不具有法效意思,即发出要约邀请一方并不具有直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邀请一方当事人也不会因另一方当事人作出承诺而导致合同成立,故其并不受要约邀请内容的约束,在法律上也无须承担责任。因此,应当认定要约邀请为事实行为。既然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再加上我国立法并未对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做出明确规定,故他们认为要约邀请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对交易当事人也并不存在任何法律约束力。(二)肯定说支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要约邀请应属于法律行为。故要约邀请具有法律效力,缔约一方当事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应当受其法律效力的约束。所谓法律行为,是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的法律事实。支持要约邀请属于法律行为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首先,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合同法》第15条对要约邀请的概念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认定要约邀请是一种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当事人发出要约邀请是通过商业广告等表示行为将其内心意思表示于外,其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具有一定的效果意思,即希望接收要约邀请的一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与要约邀请所包含的交易条件相符或相近的要约。其次,要约邀请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可以包含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当要约邀请发出以后,另一方当事人因要约邀请而产生信赖利益,并因此而作出某些行为进行附和时,发出要约邀请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撤销或撤回要约邀请,更不能对要约邀请的内容做任意修改。再次,将要约邀请认定为法律行为可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如果将要约邀请认定为法律行为,那么当事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就必须严格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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