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建议

关于修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建议知识产权时代,品牌是质量的象征,是消费者高诉求的体现。就药品而言,品牌也是人们进行正确自我药疗的必要认知手段。当前实施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及《关于在药品广告中规范使用药品名称的通知》中的部分条款,不利于人们进行自我药疗,也不利于企业进行品牌的自身打造,在此建议相关部门修改这些条款。需要引起相关部门注意并进行修改的条款有:一、2006年3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关于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办法》(局令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令),并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随后发布的《关于在药品广告中规范使用药品名称的通知》〔国食药监字(2006)216号〕(以下简称216号通知),以贯彻落实24号令的规定,其中第二和第三点提到,“药品广告中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在文字广告以及电视广告的画面中,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2。”国家药监局制定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为了治理一药多名,但无论是从规定本身还是实施情况来看,都存在一定问题,以上条款不仅不利于提高药品质量,也不便于消费者择优用药。二、《商标法》第六条提出,“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销售。”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24号令属于部门规章,做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这样的规定,显然是超越权限的。而且此规定沿用的是修改前的《药品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已经过时。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和《药品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中并没有关于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定。药品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是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行政机构无权剥夺。三、2008年6月5日,国务院以国发【2008】18号文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上升到国家重要战略的高度,凸显了知识产权工作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重要性。商标、专利、版权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培植一批不仅在中国驰名,而且在世界驰名的商标、品牌,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途径,也是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推手。24号令中,有关商标(商标名)在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的限制性规定,淡化了商标品牌的作用,显然与正在推进的国家名牌战略、知识产权战略不相吻合。四、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不难看到,越是注重商标品牌的企业,越注重产品质量和信誉。鼓励企业树立商标品牌意识,做大品牌,可以从市场角度促进医药企业把关注点更多地放在药品质量的提高、品牌美誉度的提升,促进优胜劣汰。如果淡化商标在药品包装和经营上的作用,会引导企业主要依靠降本降价的手段竞争,从而影响药品质量,人民用药安全也得不到有效保障。五、品牌是医生和消费者用以辨别药品的主要依据,品牌的认知度和美誉度对药品销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然也就赋予了医药企业以品牌责任感。商标品牌的作用一旦被淡化,医药企业就失去了经营、提升品牌的动力。SFDA还规定,化学创新药可以使用商品名称而中药不可以使用商品名称,这就导致许多中药企业采用文字商标代替药品的商品名,使用较为混乱。如果连商品名称都无法规范,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自然无法实现,品牌价值也无从体现,企业的品牌意识会日趋淡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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