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审查行政行为的范围

论司法审查行政行为的范围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中行政诉讼受案的规定,对我国司法审查行政行为的受案范围的局限性、司法审查行政行为受案范围的扩大等问题予以分析和探讨。在目前的行政立法过程中,应将抽象行政行为、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自由裁量等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维普资讯第29卷第6期2006年11月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unlfLannraUnvriy(oilcecio)oraioigNomliest,caineEdtnoSSiVo.9No612.No26v.00论司法审查行政行为的范围刘颖(辽宁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辽宁大连162)109摘要: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及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_gt;干问题解若释》中行政诉讼受案的规定,对我国司法审查行政行为的受案范围的局限性、司法审查行政行为受案范围的扩大等问题予以分析和探讨。在目前的行政立法过程中,应将抽象行政行为、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自由裁量等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关键词:司法审查;受案范围;象行政行为抽中圈分类号:961D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015(060.050i0—7120)602—4OnteSoeouiilveomiitaieAcinhcpfJdcaReiwfAdnsrtvtsoLIYigUn(colfPlinmiirtnLannrlnvriDain162,hn)ShoooicadAdnsai。ioigNomaiesy,l109Ci口tstoUtaAbtatThsteinlsstelttnadetninohcpfaeacpacfAdnsrtebhvoiassrc:ihssaayehiain_esofesoeos-cetneomiitaieairiChn’miotcvnjdeaeiwcodnotesiuainoaeacpacfdnsrtepoeueiias“miitaiePoeuauiilrveacrigthtpltfcs-cetneomiitaircdrChn’AdnsrtrcdrloavnvLaw”ad“hurmeCor’nepeainohmpenainohRCAdnsrtvrcdrlw”Ihu—nteSpeutsItrrttonteIlmettftePmiitaiePoeuaoLantecr.rnrcsfeeuielgsauehbtatamiitaieatn,tefaeiinohoceeamiitaieatnetpoeso_cteiltr,teasrcdnsrtvcivohilcsoftecnrtdnsrteindvoadfediitaiejdmethudbnlddihcpfjdcaeiw.nreamnsrtvugnoleicuentesoeouiilvesrKersjdcaeiw;soeoaeacpacasrcdnsrteatnywod:uii1vercpfs-cetnebtatamiitaicievo我国的《政诉讼法》19行自90年1O月1日实施以来,对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界限。受案范围对人民法院来说是司法权,在多大指范围内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来说,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实施过程中,些问题也相继显在一现出来。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和民主法治的发展,民法律公受案范围决定着其作出的哪些行为可能受到法院的制约,属于该范围的,行政机关有义务接受司法审查;于公民、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案范围也就是诉权的范围,受只有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才可在不服时对之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范围的大小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及法制状况的综合反映,不是立法者的随意选择,政司法行审查范围的扩大,是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笔者对我国现行的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的立法依据及其局限性予以分析。意识的增强,尤其在我国加入WT以后,O对行政主体的执法要求越来越高,政府直接管理经济、干预具体经济活动的范围和程序都将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修改和完善《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司法审查的范围,,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权是十分必要的。针对这些问题,近年来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呼声日益高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是多方面的,笔者仅从司法审查行政行为的范围予以探讨。一、我国司法审查行政行为的范围()国立法机关在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时的基本一我依据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者说公民、人或者或法按照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收稿日期:060-320-62作者简介:刘颢(98,辽宁岫岩人.16)女,辽宁师范大学讲师,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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