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与信访分离制

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篇一:取消信访制度当今中国不应该取消信访制度救济渠道堵塞,矛盾积累,不应取消而是加强信访条例中的定义: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基本权利破旧立新与完善的界限任何新制度都说是旧制度的完善界限在哪里法律授权应该行政解决的解决该司法解决的司法解决法律授权范围内的事,行政机关有权管理,发生纠纷时自然可以通过信访解决;法律授权范围之外的事情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因此出现问题也不应该由信访解决。经济法和民商法背景:数量多向中央集中管的宽司法资源有限基于我国现状司法薄弱,更应该认为缺点少说信访制度在救济公民权益和监督司法不公、行政不依法履职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社会功效。第十五条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我们承认从道理上论证,取消和弱化是方向;但从实际上审视,强化和“扩容”却是现实。用理论逻辑上的论证取消信访,是不可靠的,否则就会导致一条现实救济通道的民意堵塞。所以今天我方的标准是:当今中国法治制度设计是否已经允许取消信访制度。1对行政有益政府监督2公民权利权利救济途径自由辩3对司法不损害可解决条例质询小结明卿定义和前提冲突对司法不损害信访制度是与计划经济时代强政权弱社会、弱司法强行政的环境相适应的。几十年来,相对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公众中缺乏应有的权威和足够的信用。在当今中国司法不独立以及司法资源有限的背景下,我方认为:不应该取消信访制度。开宗明义,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进行处理的活动。诚如对方辩友刚刚所说,现在的信访制度有很多缺陷,异化地成为了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双方都认为信访制度是要革新的,所以我方今天的标准是:信访制度的存废,何者更有利于社会运作机制的完善。接下来我方将从信访制度对政府和对公民权利两方面的积极意义来论证我方观点。首先,信访制度对行政机关起到了监督作用。国家信访部门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控诉后,把情况反馈给相应部门,对相应的机关施压,监督和督促问题的解决和政府部门改革。对当今我国基层政府不作为等乱象的整改起到重要作用。其次,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来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见,本就是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并且,在人民群众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信访制度更是寻求维权和补救的手段。在当今中国如果取消信访制度,上访人的合法权益就可能一生都得不到救济,在司法诉讼和行政复议等救济渠道都不通的情况下,信访制度的存在对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落实人民主权原则,有重要现实价值。最后,我方想对对方所说的信访制度阻滞司法的进步予以回应。我方理论中的信访制度是回归到原本定义的信访制度,回到政府联系群众工作的一个渠道,而不是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最后的解决落在法院,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保证。20XX年3月19日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提出,实行。把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我方看到的前景是让司法归司法,让行政归行政。信访只将负责法律授权范围内行政部门应该处理的事,而不能僭越司法权成为万能的权利救济方式,所以信访制度并不会阻碍司法的进步。我方承认信访制度要弱化到它本应属于的范围中去,但做到这一点不能靠取消信访制度,而要在信访制度之外下工夫:通过有效监督,提升司法质量。在司法层面给出的信心越多,信访扛起的重担就会减弱,信访的弱化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了。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取消信访制度。就目前我国的形势,不应该也不能取消信访制度。1、我国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新问题层出不穷,法律商未完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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