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二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第三条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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