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中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探析兼评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

---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保险法中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探析兼评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钟可慰王晓梅发布时间:2010-12-08提示最大诚信原则被称为保险法的帝王条款,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即为该原则最重要的表现之一。新《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新《保险法》将被保险人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级别从原保险法中的“增加”提高到“显著增加”,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但仍未对何为“显著”及被保险人如何履行通知义务作出界定。本文从个案入手,着重对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界定标准。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发建筑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腾发建筑公司为其名下的一辆起重吊车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无过失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03年8月7H至2004年8月7FI。其中有关被保险人的义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半事先书而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被保险人不履行此项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书面通知ZFI起解除保险合同。2003年9月,案外人某弹跳设备有限公司租用腾发建筑公司的起重吊车,用于某次大型游艺娱乐活动小的高空弹跳娱乐---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项H,即“蹦极”o同月27FI,因腾发建筑公司工作人员操作不慎,造成案外人沈某在蹦极中快速下落而致残。法院判决腾发建筑公司向沈某承担医疗、伤残及抚慰金等各项费用54万元。嗣后,腾发建筑公司就上述款项向太平洋保险公司索赔遭拒,遂提起诉讼。审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车辆用途变更或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应半事先书而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此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赔。腾发建筑公司改变保险车辆用途,致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并因此发生了人员伤亡事故。太平洋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及《保险法》的规定拒绝为腾发建筑公司作出赔偿,并无不为。据此判决:驳回腾发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腾发建筑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保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系争吊车的使用范围,系争吊车租赁给他人用于“蹦极”活动,未增加危险程度。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请。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关于腾发建筑公司将系争吊车用于“蹦极”活动是否属于变更用途的问题鉴于保险合同小未对系争吊车的用途作特别约定,故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1、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吊车是指提起或移动重物用的机器。同吋,根据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从上述定义分析,在我国吊车的用途显然不包括“蹦极”活动。2、根据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FI录》规定,系争吊车属于该H录中的起重机械类,而高空蹦极设施属于该H录中的大型游乐设施类(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H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由此可见,将系争吊车用于“蹦极”活动,应属于用途的变更。二、关于腾发建筑公司将系争吊车用于“蹦极”活动是否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的问题本案系争的吊车和高空蹦极设施都属于特种设备,现腾发建筑公司将用于移动重物的吊车变更用途为人员蹦极等娱乐活动,其危险程度和危险范围均明显增加。三、保险合同关系中要求半事人的行为符合最大诚信原则,即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腾发建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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