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被告人的证明责任

论刑事被告人的证明责任[摘要]刑事诉讼屮冇关证明责任主体问题分配的讨论一直未停止,而作为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的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则是证明责任在这一问题上争论的焦点。本文主要就被告人的诉讼性质以及诉讼地位等各个方面來全方位研究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是否承担证明责任和承担怎样的证明责任。[关键词]证明责任;刑事被告人;承担;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G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244(2014)07-140-1所谓刑事被告人的证明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被告人根据刑事实体法的规定或在刑事诉讼的特定阶段,提出和运用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以避免承担有罪或罪重的法律后果的责任。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和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刑法原则,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始终由控方承担,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这一规定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但在特定的情况下,被告人仍应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免除刑罚处罚的责任。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是相对的、冇条件的。各国普遍规定了由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这一基本原则。但被告人是否承担证明责任各国却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也就是说,当被告人的积极抗辩主张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由谁承担由此造成的不扰着法院的审判工作,也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一、我国刑事被告人证明责任的现状对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案件范围必须由刑事法律明确规定,以防止法官任意擅断。目前,我国刑事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具体情形有:1•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如果提出了反诉,他应当就反诉的事实和主张,承担证明责任;2•巨额财产來源不明罪;3•持有型犯罪;4•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二、我国刑事被告人证明责任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的的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理论不受重视。尤其是刑事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更是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问题主要有:1.从立法上看,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明责任的问题,在第50条作如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同时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上述条文规定的检察官举证责任的范围,除证明犯罪构成要件外,还应证明阻却违法及阻却有责等各种事由是否存在,无疑是无条件地无限扩大了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和证明范围。并且即使这些证明责任和证明范围都山检察机关来承担,我们仍有必要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构建刑事被告人的证明责任制度。因此,2•从理论上看,由于对刑事证明责任问题的轻视,忽略刑事诉讼证明责任问题的特殊性,将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基本理论生搬硬套,造成対检察官举证范围缺乏明确界定。同时在我国证据法理论上未建立证明责任的分配体系和刑事推定制度,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认识混乱,使人不容易分清楚,那在实际的应用中一定是片面运用或混用的。因此,在与其相关制度的建立上我国也应该同时推进,只有理论上完善了,在实践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3•从司法实践上看,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随意与无序状况,使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目的均难以实现。这种随意和无序主要体现在证明责任分配的任意性,那就必然伴随程序中的不平等,山于没有分配标准,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本身就处于一个比较被动的地位,那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就更加的难以实现了。三、我国刑事被告人证明制度的完善(-)完善被告人承担刑事证明责任的立法。我国日前在立法上还存在很大缺陷,并且有关于被告人刑事证明责任没有明示性的专门条款,而只有一般法理指导与某些散在规定约束。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及其运行过程中,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这一基木法理已经获得一般的确认,然而法律并未确立被告人证明责任承担的一般规范,亦即缺乏关于证明责任基本分配原则的明确法律规定。因此,我国应该在立法上,对于刑事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予以明确规定,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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