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书评

书评陈晓法学法硕201322061038《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从学术层面剖析了中国法律目前状况,对法学的世界回顾与前瞻做了极大的推进。然而,我认为,在中国法律哲学的意义上,关键问题并不在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而是如何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邓正来教授的论著通篇都是围绕对他所谓的自1978年以来到2004年26年间整个中国法学的批判性反思,尤其是集中地对他所认为的中国法学中最具影响力的几种主张即“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法律文化论”和“本土资源论”的深入分析和批判,批判似乎也就成为邓教授的主要着力点和主要关注。然而我认为,邓教授的论著要旨不在于“批判”本身,而恰恰在于透过这种批判所进行的“建构”:建构中国自己的法律哲学,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虽然《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形式上都是对近26年的中国法学及其主要理论主张的深刻批判,但其思想的主线和主要的学术关注始终是中国法律哲学的根本使命的阐明,即中国法律哲学的使命在于为中国人民提供符合中国人民的生活本意的理想图景。那么,现在的中国法律哲学意识到这个使命并有所行动了吗?邓教授认为没有。据此,邓教授指出:“我们必须结束这个由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并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换句话说,中国法律哲学必须自觉意识并真正开始思考其思想和理论的使命,必须自觉担当为中国人民提供符合中国人民自己的生活旨趣与本意的理想法律图景。邓教授已经阐明了为中国人民的生活提供“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一中国法律哲学的根本使命。读完邓教授的论著,本以为邓教授肯定会为大家提供具体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但是读到邓教授下面的文字说,又有些颇为失望:“这类有关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的问题或者以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为前提而提出的问题颇为重要,值得认真对待。但是,从学术研究的角度上讲,我必须指出,这类问题在根本上透露出了一种我本人极其反对的本质主义倾向,是以一种我们以为存在着的某种本质性的、唯一正确的、超越时空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实体性理念为前设的。”仔细品味邓教授的文字以后,发现邓教授并不是非常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猾地以其高超的学术论证技巧掩盖了问题,而是提出了一种问题处理方式:提供一个确定的或者说“是什么”意义上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在这里并不重要,或者说分保就没有必要。这里的真正理论问题或者说真正的哲学问题,不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而是“如何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从哲学角度来讲,“理想图景”的“有无”和“是什么”只是一个事实层面的或者说现实层面的问题,只有“理想图景”本身“如何建构”才是一个思想与理论层面的或者学术层面的问题。而后一个问题,实质上就是一个有关思想或者观念的操作问题,也就是一个思想或者观念的思想实践的问题。在著作中,邓教授从来没有否认过中国法学存在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恰恰相反,他正是在认可中国法学的确存在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的前提下展开对中国法学的反思和批判的。只不过邓教授所认为的是,中国法学所提供的“法学理想图景”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而恰恰是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这里就出现了不匹配或者错位的问题。而究其原因,邓教授认为是因为中国法学在整体上收到了他所谓的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深刻影响,从而使中国法学和中国法学论述由于深处其中而基本对这一深刻的重要问题不意识。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从思想上和观念上制造或者建构或者处置真正的理论问题。具体来说,中国法律哲学使命的践履,不在于构建或者得到一个成型的具体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在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各种可能性的思想与理论筹划的思想方法。于是,邓教授从思想操作的角度对中国法律哲学使命的践履也即“如何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做了理论化的问题处理:面向世界结构中的“主体性的中国”、面向世界结构中的“主体性的中国”的中国人、面向世界结构中的“主体性的中国”的中国人的“生活”或者“实践”来思考和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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