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关于建立五大体系进一步全面依法推进三改一拆工作若干意见

XX县关于建立“五大体系”进一步全面依法推进“三改一拆”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有效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健全依法行政工作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更好地全面依法推进“三改一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XX省城乡规划条例》、《XX省土地监察条例》、《xx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n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建立无障碍的立案体系(一)登记立案。县国土资源局、县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各乡镇(街道)据各自的职责对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案件,实行登记立案,先立案后审查,做到有案必立,依法查处。处罚立案、执行立案统一由县改拆办登记、编号、分案。县改拆办会同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探索建立管理平台,集指挥、受理投诉、执法巡查、立案、办理、执行、结案、监督功能于一体,实现无纸化办公。(二)巡查协作立案。建立县、乡镇(街道)、村(社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级网格化管理体制,完善县、乡、村三级巡查队伍,实行区域网格化定人定责。县改拆办组织各有关部门建立县级联合巡查队伍,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执法巡查与执法监督工作;各执法部门、各乡镇(街道)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和属地原则做好巡查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建立村级为单元的巡查举报管理队伍,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劝阻,做好源头管控。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后,根据谁发现谁初查的原则进行初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发出或代理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查明违法行为人和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固定基本证据。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及时立案查处;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对于即查即拆案件当即通知有权机关即时到场处理,一般案件应在2天内移送有权机关立案。各执法部门与各乡镇(街道)对巡查发现的案件应书面互通情况,并报县改拆办备案。(三)举报移送立案。任何个人和组织均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各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县信访局、县政府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中心、县长热线等接受群众举报后,及时登记及时立案或移送有关行政机关立案,不得压案不立不移。县信访局专设三改一拆投诉举报窗口,集受理违法举报和执法监督功能。信访窗口受理后,经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中心签署---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意见后统一转县改拆办处理,并进入登记立案程序。各职能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对非法占地、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群众举报案件,有案必立。(四)销案。登记立案后,经查有下列情形的,办案机关应及时撤销案件:一是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二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的;三是其他依法可以销案的。符合销案条件的,办案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县改拆办批准。(五)即查即拆。县国土资源局、县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道)等执法机关在巡查中发现正在进行中的违法占用土地和规划违法建设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场划定红线,固定证据,当场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场送达。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可代为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权机关即时到场处理。执法巡查人员和有权处理的执法人员应通知当事人到场进行调查或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进行调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立即组织拆除继续建造部分。对已建部分,应依法立案查处。对正在进行中的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县行政执法局或各乡镇(街道)等执法机关根据《XX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予以拆除或者没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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