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四庭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

最高院民四庭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2007-08-2617:03:15)按语:为了加强对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指导,统一执法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写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供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参考。现将该问题解答予以公布。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联系。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第一部分涉外商事程序部分一、管辖1、如何理解“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理解“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住所地、登记地、主要营业地或营业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诸多因素。2、当事人的协议管辖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办理。有关案件已经由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3、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办理?答:对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涉外商事案件,一方当事人已经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4、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在该外国法院做出判决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办理?答: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在该外国法院做出终局判决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办理。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8条的规定处理;在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5、当事人协议约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院非排他性管辖的,人民法院如何办理?答:当事人在涉外合同中约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院对其争议具有非排他性管辖权的,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且该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则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有关案件。6、境外当事人就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商事纠纷起诉到我国法院的如何办理?答:对于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商事纠纷,除涉及不动产物权的纠纷外,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到我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我国法院就取得对该案的管辖权。如果当事人间没有书面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对方当事人应诉并就实体问题答辩的,亦视为当事人承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7、如何理解和掌握“不方便法院原则”?答: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就其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另一方当事人往往以我国法院为不方便法院为由要求我国法院不行使管辖权。如果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某涉外商事案件具有管辖权,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当事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主要案件事实与我国没有任何联系,人,且需要到外国执行的,人民法院不必一定行使管辖权,可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放弃行使司法管辖权。8、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如何处理?答: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符合集中管辖规定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二、诉讼参加人9、当事人是否应提供境外当事人主体存在、住所明确的证明?如有关当事人拒不提供,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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