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庭前证据交换制-创新和完善

浅析中国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创新和完善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庭前证据交换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最高院规定人民法院可在庭前交换证据,但不要求必须交换证据,故此项规定不属于法律的强制范畴,而当事人不申请交换证据,交换后又提出新证据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实践中,各地法院庭前证据交换已远远走在最高院规定的前面,这种庭前证据交换的方式,为各地法院改革其原有的可逆性审理结构,提高了制度上的可能性与实践上的可行性。但我国庭前证据交换缺乏必要和具体的操作规则,如证据交换的对象主要限于书面证据,内容上除对证据交换的范围方式,程序有所规定外,找不到其中应有的制度建设。与国外相比,我国庭前证据交换既无合法性、强制性,也无完备性、系统性。庭前证据交换,即当事人对有关案件事实和信息审前交流,国外称之为证据先悉程序或证据开示制度,它始于英国的衡平法实践。目前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确立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并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概况以及有关理论与实践。(一)立法根据的缺乏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庭前证据交换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5月6日颁布施行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4条规定,开庭前“合议庭成员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交换、核对证据**对对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开庭时经当事人确认后可不再核对质证**;”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苦干规定》《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等文件以及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可在庭前交换证据。2001年12月3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粗略规定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如规定庭前证据交换可以经当事人申请进行,证据较多,疑难复杂案件,应进行证据交换。最高院的规定只是明确人民法院可在庭前交换证据,并未要求必须庭前交换证据。可见,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并没有纳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规定庭前不交换证据依法所应承担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不申请交换证据,交换后又提出新证据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庭前证据交换的实践缺陷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庭前证据交换尝试,已远远走在最高院规定的前面。这种庭前证据交换的方式,为各地法院改革其原有的可逆性审理结构,提高了制度上的可能性与实践上的可行性。但是我国的庭前证据交换缺乏必要和具体的操作规则,如证据交换的对象主要限于书面证据,内容上除对证据交换的范围方式,程序有所规定外,找不到其中应有的制度建设。实践中有的法院把证据交换理解为提前开庭,或等同于质证、认证,有的只是简单的送达证据副本了事,且多数情况下只向被告单方开示证据,原告得不到相应的证据交换。同时,我国还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当事人在庭前、庭中、庭后乃至上诉,再审中都可以提出新证据、新主张,使得庭前交换证据丧失实际意义。与国外相比,我国庭前证据交换既无合法性、强制性、也乏完备性、系统性。(三)中外双方对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不同理解庭前交换证据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一项具体法律制度。这一诉讼模式的理论基石和精髓即为程序正义理念。而我国诉法和司法实践一直奉行浓厚的程序工具主义观念,“重实体,轻程序”已成为司法习惯,这样对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缺乏足够重视,难以顾及追求程序正义。如我国在证明观念上坚持客观真实标准,力求客观真实,对当事人提出证据不加以任何诉讼阶段限制;明确法院有权全面调查核实证据,且不受阶段性限制;法院有权启动、推进民事诉讼程序,不受当事人事实主张的限制,如依职权提起再审,裁定诉讼保全,裁定不准撤诉等即为实证。在这种诉讼理念和体制的支配下,即便建立起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也会陷入难以运作的困境。二、建立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对我国现行程序法的影响由于庭前证据的先天不足,有人认为,“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庭前证据交换的作法并未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不宜推行庭前证据交换。”对此观点,“笔者认为现代...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举报”。

常见问题具体如下:

1、问:已经付过费的文档可以多次下载吗?

      答:可以。登陆您已经付过费的账号,付过费的文档可以免费进行多次下载。

2、问:已经付过费的文档不知下载到什么地方去了?

     答:电脑端-浏览器下载列表里可以找到;手机端-文件管理或下载里可以找到。

            如以上两种方式都没有找到,请提供您的交易单号或截图及接收文档的邮箱等有效信息,发送到客服邮箱,客服经核实后,会将您已经付过费的文档即时发到您邮箱。

注:微信交易号是以“420000”开头的28位数字;

       支付宝交易号是以“2024XXXX”交易日期开头的28位数字。

客服邮箱:

biganzikefu@outlook.com

所有的文档都被视为“模板”,用于写作参考,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

文档大部份都是可以预览的,笔杆子文库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专业性等问题提供审核和保证,请慎重购买;

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依据;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或需要我们协助,可以联系客服邮箱:

biganzikefu@outlook.com

常见问题具体如下:

1、问:已经付过费的文档可以多次下载吗?

      答:可以。登陆您已经付过费的账号,付过费的文档可以免费进行多次下载。

2、问:已经付过费的文档不知下载到什么地方去了?

     答:电脑端-浏览器下载列表里可以找到;手机端-文件管理或下载里可以找到。

            如以上两种方式都没有找到,请提供您的交易单号或截图及接收文档的邮箱等有效信息,发送到客服邮箱,客服经核实后,会将您已经付过费的文档即时发到您邮箱。

注:微信交易号是以“420000”开头的28位数字;

       支付宝交易号是以“2024XXXX”交易日期开头的28位数字。

文秘专家
机构认证
内容提供者

1

确认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