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房子惹的祸(公共政策案例分析)

都是房子惹的祸王永祥案例内容:刘先生(以下称“男方”)和业女士(以下称“女方”)结婚六年,生育一子,现两岁有余,夫妻没有固定工作,男方以开出租车为生,女方在家待业,吃住都在男方父母家。2011年初男方父母为其首付30万元购买了一套期房,当时是男方父母取现后交给女方,没写借条,购房合同签了男方的名字,同时向银行按揭贷款40万元,夫妻按月还贷。6月以来,男方经常夜不归宿,说是排队候客,后女方发现男方有了外遇,且男方情人已有身孕,但女方考虑到离婚对子女的成长不好,遂忍了下来,只要男方回头还是愿意原谅男方。问题出在了男方身上,情人逼婚,要男方离婚与其结婚。男方父母辛辛苦苦一辈子的养老钱就这样没了,叫他们下半辈子怎么过?如果离婚该房产如何处理?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思考题:一、公共政策有哪些功能,《婚姻法解释(三)》属于哪项功能?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是什么?解答:一、公共政策的功能有:管制性功能、导向功能、调控功能、分配功能、象征性功能。《婚姻法解释(三)》应属于调控功能。二、在面对这个现实时,需要调整我们的视角和心态:1.法律是底线,婚姻双方应坦诚面对财产的未来处置,勇敢表达自己的主张,消除离婚后的隐忧。2.你心理有弱,你就弱,你心理有强,你就强,当你作减法游戏时,你就在内心里,把自己放在了婚姻的弱势一方,在婚姻中,无论哪个人在内心成为了弱势的一方,就会激起强势与弱势双方的激烈斗争。3.如果婚姻法不能给你,正需要你去创造。这是个契机,促使我们来思考你要的是什么,去体会你和你爱的人相处的点滴,生活幸福不幸福,不是别人给的,更不是房子给的,是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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