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9900字_法学论文

试论《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9900字面对曰益狛獗的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等外汇犯罪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得不再次祭起特别刑法这一“法宝”,于1998年12月29LI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1997年刑法典的修订过稈中,许多学者鉴于特别刑法频繁出现,刑法典被架空、被虚置的现彖,纷纷提出构建一部系统、完善的刑法典的强烈期盼。事实上,创建一部统一的刑法典也始终为立法机关所孜孜追求。1997年刑法典颁行示,学者们祁为这部统一刑法典的面世而欢呼雀跃。然而,仅仅一年之后,这部刑法典的统一性便再次受到单行刑法的冲击。记得有学者曾为1979年刑法典实施的第二年立法机关便开始以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形式对其进行修改补充,而大发感慨:“一部刑法,在它实施第二年就开始被修改、补充,这诚然是这部刑法的不幸,但又何尝不是社会Z不幸呢?”①令人难以设想的是,1997的刑法典竟然又遭遇了同样的不幸!当然,从另一角度说,刑法典的统一性是相对的,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转型的进一步加快,犯罪形态肯定会有新的变化。为此,刑法典颁行以后,不能说刑事立法就此完结,可以一劳永逸。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内,刑法典又会滞后。在这种情况下,又需要创制新的刑法规范,对刑法典加以修改补充,这也是刑事立法发展规律使然。从这层意义上讲,《决定》的岀台亦可谓有其必然性了。下面木文即对《决定》的有关问题逐一予以阐述,以就教于学界同仁。一、《决定》出台的立法背景我国1979年刑法典并未涉及外汇犯罪,但鉴于其后实践中严重破坏外汇管理制度的逃汇、套汇案件频发Z境况,1988年1月21口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9条便增设了逃汇、套汇罪。在刑法典的修订过程中,随着外汇储备的增加,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994年初,我国实行银行结伟汇制度时,对中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尚实行强制结汇制度;1997年始则允许年进口总额和注册资木达到一定规模,财务状况良好的中资企业开设外汇帐户,实行限额结汇制度。这说明政府是逐渐放宽对外汇的管制的。在这种背景下,又考虑到在外汇准许自由兑换的国家套汇交易被视为一种正当的外汇交易方式,而人民币可自由兑换正是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目标,基此立法者似乎便认为套汇行为社会危害性已然降低,从而在1997年的刑法典中只规定了逃汇罪,取消了套汇罪。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39条Z规定,骗购外汇乃非法套汇的行为方式之一,因此骗购外汇即随之非犯罪化了。但是,新刑法典颁布后不久,以国际投机商外汇投机活动而引发的泰铢大幅度贬值为开端,金融危机骨先从泰国爆发,随即席卷了整个东南亚地区,并进而蔓延到韩国、口木。一时间周边备国货币纷纷贬值,这无疑给中国人民币汇率的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而人民币汇率能否稳定此时已成为关系到能否打断0国货币连锁贬值链条、维系国际市场对亚洲的信心,并进而防止亚洲金融危机演变为世界经济大萧条Z关键环节。于是中国政府从长远的眼光出发,木着对国际社会负责的态度,明确宣布人民帀不贬值。然而,客观的经济形势却使人民币贬值的预期口趋严重,人民币在外汇黑市对美元的汇率节节攀升。与此同时,为牟取可观的菲法利润,随着外汇体制改革的深入曾一度趋缓的逃汇、套汇、非法买卖外汇活动便乂随之猖獗起来。尤其因为新刑法典惩治外汇犯罪的相关法条其少,没冇将骗购外汇、非国有单位逃汇等行为纳入其调桀范畴,这使得不法分了更加肆意枉为、无所忌惮。经济、行政手段此时己经无法遏制外汇犯罪的汹涌态势,而司法却也由立法的短视而被动无措①,不得不最终又求助于立法。于是,《决定》的出台便成为顺应时势发展的自然Z举了。二、《决定》的主要内容《决定》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础上由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数次审议拟定而成的,其主要内容是:1.增设了骗购外汇罪根据《决定》第1条Z规定,所谓骗购外汇罪,是指以虚假、无效的凭证、单据欺骗外汇指定银行以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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