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国男性遭性侵的看法

对于中国男性遭性侵的看法对于发生在中国的性侵事件来说,能让司法机关关注的,都是女性作为被害者发生的性侵,但是现在我们也发现在社会上男性遭受性侵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可是司法机关却没有去保护那些男性的权益,这里只是说男性的权益,并没有说是男性的合法权益是因为在现在的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去保护男性的这一权益,强奸所定义的被害者只能是女性。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来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男性,客体必须是女性,那也就是说强奸罪保护的是女性的权益,也坚决的否认了男性不会被性侵的可能性。但是法律的条文只是一件死物,社会上形形色色事件的发生,告诉我们生活的多彩。在2007年中国河北发生的三少妇“轮奸”十六岁少年致使其丧失性能力的事件,在云南昆明发生的女婿遭受丈母娘性侵的事件,想必很多人都听说过,当事件发生后,有很多人都为受到性侵的人感到愤愤不平,同情他们的遭遇,但是当所有的事情都回归到法律所代表的正义一方时,我们看见的却是法律的无力,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并保护着男性的这一权益,受害人最终也只能接受妥协。而近几天在新闻中又出现了一条与之类似的事件一一90后男子强暴大爷后自首被判抢劫罪。2015年7月30日凌晨,嫌疑人彭某在家中观看了黄色光碟,心中烦闷,于是便驾驶摩托车来到庐山区年丰果园,看到了正在果园内一个简易木棚睡觉的受害人陈先生后,让受害人与其交谈。遭到受害人拒绝后,彭某便将受害人按倒在床,用布绳捆住受害人双脚,随后对其进行猥亵,并抢走受害人的一些随身物品。2015年8月3日,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抢走物品。对于被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另外,被告人在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行为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数罪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先不管这一新闻的真实性,看到这条新闻,给我的第一感觉是很荒唐!一个男性被强奸之后,施暴者顺手拿走一些财务(案发现场是在一处果园,可想而知那些财务也根本不值几个钱),最后施暴者自首之后,法院的判决却是抢劫罪(对于所谓的吸毒罪是否真实存在我们也并不知道),有时候我会去想,如果被害人是一个女性,那么判决的结果肯定会大不一样,而对于这个老大爷来说,幸好施暴者拿走了他的一点财务,不然自己可能真的是和上面的那两个案例一样,被白白糟蹋了。仔细地想一想,其实对于这一案件的审理结果,我们也不能太抱怨法院,毕竟法院的存在只是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于案件给出定论。当我们在评论这一案件的荒唐的时候,当我们在嘲笑法院判决的傻的时候,我们也需要去反思一下,这一事件的背后,到底是什么在影响着结果的产生。毫无疑问,这一事件的背后折射出的就是中国法律的不完善。很多时候,我的法学同学就在宿舍跟我们抱怨,为什么法律所规定的强奸罪针对的只是女性?也许是因为在现在的社会中,人类普遍的认知还是觉得女性仍旧是弱势群体吧,可是这一假设又能使几个人相信呢?连我自己都已经不相信了。现代社会一直想方设法强调,男女平等,甚至为了提升女性的权益在法律上给予了她们很多的保护,可是如果是真正的男女平等,为什么女性还需要特殊对待呢?而对于强奸罪的这一定义,从明面上看来是对于女性的保护,但是他也无可否认的忽视了男性在这方面的权利,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认为,法律的这一规定就是在向中国公民暗示男女不平等,女性比男性更容易受到欺负,更好欺负呢?那这也是不是就是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暗示男性在这一方面永远扮演的就是施暴者的身份?我想法律这一规定的提出者一定是一位女性了,不然也不会存在如此鲜明的性别差异对待,或者是性别歧视了。为什么男性就不可能被强奸?为什么在台湾就已经有保护男性权益的法律条文,在中国却没有呢?更不用说国外的了。当同性恋这个词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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