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建设的思考

关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建设的思考人民网2001年11月14日信用担保是经济活动中保证债权实现的一项重要民事法律制度,从历史上看,经济活动中的担保行为在古罗马时代就已存在,信用担保的法律关系在古罗马法中就已出现。现代意义上的专业担保机构最早于1840年出现在瑞士,距今已有161年的历史。20世纪以来,以信用担保为中介,引导社会资金特别是银行信贷资金向中小企业倾斜,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实现政府经济政策目标的专业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发展和成熟于欧美、日本等国家。目前,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已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世界上有许多国家或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这些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运作模式等方面都已日臻完善,在扶持本国中小企业发展、规范担保行业运作以及保障政府有关政策目标的顺利实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信用担保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已成为一个新兴的行业。由于相应立法滞后,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和约束,制约着信用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作用的发挥。本文拟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立法概况入手,分析信用担保法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的必要性,并对如何规范和保护担保行业提出立法建议,以帮助担保行业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立法概况与国外发达国家信用担保业的发展历史及水平相比,信用担保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近年来,信用担保在我国已引起政府及全社会的高度重视,这在很大程度上出于解决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与完善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的需求。国内担保业的起步以1993年国家财政部和经贸委共同组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为标志,90年代以来,伴随着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内担保业已走过了8年的探索历程。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各地具有不同特色的专业信用担保机构迅速涌现,创造出一定的社会效益。从国内担保业的法律环境看,全国人大于1995年6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并于当年10月1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于2000年9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于当年12月13日起施行。《担保法》的颁布为现代信用担保法律关系在我国的应用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成为担保行业从事担保民事法律行为所应遵循的基本法。国家经贸委正在起草《中小企业促进法》,该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现已拟出草案,在第二章"资金支持"中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作了原则规定。为规范融资担保行为和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管理,一些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还自行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如云南省即制定了《云南省融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此外,国内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支撑信用担保行业。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引导和促进担保业的发展。1999年7月,中共中央12号文件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的建议》中指出"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的信用担保体系,创造融资条件"。1999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培育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市场开拓、贷款担保、技术支持等服务"。国家经贸委1999年6月下发《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对信用担保的指导原则、担保体系、资金来源、业务程序、银行选择、风险控制及内外部监督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国家经贸委2000年7月出台了《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其中的第五部分专门论述了信用担保问题。国家经贸委2001年2月下发了《关于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国信用担保体系的试点范围、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担保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作出规定。国家财政部于2001年2月出台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对担保机构的组织结构、业务范围、评审制度、风险控制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11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指出金融机构要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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