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法律规定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我国劳动法规最早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规定的是2003年5月30日原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看法》,该看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是: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依据法律的位阶,非全日制用工应当---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为准,即在时间上应当是每天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不超过24个小时。:陈某等3人于1990年前后进入琼海某食品公司下属的肉联厂担当屠宰工。由于屠宰工的特别性为了保证猪肉早市的供应,陈某等人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早上的2点到6点左右。为此,陈某等人须要早上1点钟就从家里动身。为了保证猪肉市场的正常供应,陈某等人基本上须要每天都要工作,旷工一次公司赐予一次同等酬劳的罚款。工资根据屠宰生猪的数量计算,每10天结算一次。双方当时并没有就双方的工作性质作出任何约定,也没有签订过任何书面协议,公司也是没有为其缴纳过五项社保,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是公司为同岗位的其他3位工友又购买了社保。2022年,公司强迫陈某等三人签订了一份《肉联厂屠宰车间钟点工协议》,其中约定工作时间为每天早上的2点至6点,另外每个月须要参与义务劳动2次。由此引发了双方的争议。陈某等人认为双方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提起仲裁,要求单位为其补缴社保,并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最终经法院终审,认定双方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驳回了陈某等人的恳求。:本案虽然经法院终审,认定双方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驳回了陈某等人的`恳求。但是律师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虽然从形式上来讲,陈某等人每天的工作也许为4个小时,工资也是每10---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天结算一次,但是本案有其自身的特别性:1、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除了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的限定外,还要求每周的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小时,只有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而从双方供应的屠宰工劳动酬劳记录表来看,陈某等人基本上每天都要工作,每周的工作时间基本上就是28个小时,已经超过了24个小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用工的规定。此外,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看法》第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劳动保障行政---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而从陈某等人被招用至今,公司始终都没有办理备案手续。2、陈某等人在公司参与工作的时间为1990年8月,距今已经超过了20年。陈某等人将一生的大部分工作时间投入了公司。并且,陈某等他入职的时候,并没有法律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规定。3、陈某等人的工作时间具有特别性。陈某等人的工作时间为每天凌晨2点至6点。这样的工作时间,使得陈某等人很难再做其他工作。事实上,陈某等人除了在公司的工作外,没有与其他用人单位再建立劳动关系。4、公司对于从事同样屠宰工作的屠宰工实行区分待遇。对与陈某等人同岗位的3为工友,公司为其购买了社保,公司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工不同酬的做法有失公允。综合来看,陈某等人的诉求只是要求公司为其补办社保,使得陈某等人将来可以老有所养。因此,从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动身,不宜认定双方之间为非全日制用工,陈某等人的诉求理应得到法律支持。在此,律师也提示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肯定要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将双方的劳动关系性质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书面化,避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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