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在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地位演变及其内在机理

论企业在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地位演变及其内在机理摘要:在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过程中,企业的办学地位经历了举办方、合作方和重要办学主体方等三个不同发展阶段。我国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地位演变是政府、市?龊椭耙到逃?自身三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关键词:职业教育;企业;办学地位;演变;机理作者简介:何万一(1973-),男,安徽凤阳人,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高职研究所所长,副研究员,主要研究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基金项目: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基于校企合作的高职院校制度文化建设研究”(编号:2013SJD880030),主持人:何万一。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518(2017)07-0010-05长期以来,在职业教育中企业冷、学校热“剃头挑子一头热”的校企合作局面一直都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直接影响到我国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如果将眼光投入国外,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西欧的德国、瑞士、英国、法国,还是北美的加拿大、美国,抑或是亚洲的日本,都很好地解决了职业教育屮企业积极性的问题。大量的国际比较研究表明,国外企业之所以愿意投入职业教育,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既有着经济社会文化原因,也与企业在职业教育中办学地位明确、责权利清晰有关。2014年在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召开前夕,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企业是职业教育的重要办学主体,对于推动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职业教育本质规律的一次重要回归。那么,如何认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办学主体地位,企业办学地位经历了什么样的演变过程,何种力量推动了这样的演变等,都需要作出进一步的研宄与探索。一、一些需要澄清的概念与认识在我国学者的话语体系屮,对办学、主体、办学主体、企业责任等概念经常存在歧意性的使用与理解,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争执和混乱。因而,必须对这些概念进行界定,对相关认识进行学理上的澄清。(一)举办者、管理者和办学者举办者、管理者和办学者是被人们经常混用的概念,要说清三者的不同,我们必须弄清它们分别针对的群体。通常,举办者是一个最为清晰的概念,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创建方和经费投入方,包括政府、行业、企业、个人和社会其他机构,有时也可能是学校(如独立学院的举办者)。管理者,通常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包括教育部、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曰前,随着中国治理现代化的推进,管理者的很多教育管理职能如信息发布、质量评价等正在向行业组织、社会团体进行“让渡”。从未来发展形势来看,第三方将成为影响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办学者,通常是指负责学校运行、具体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一方。但是,在我国的话语体系中,经常也将办学者理解为学校的举办者,将举办者与办学者做交叉使用。(二)办学主体尽管我们可以对举办者、管理者和办学者进行概念上的厘清,但是实际运用中对办学主体的理解仍然是不同的。从举办者的角度来看,办学主体主要是学校的投资方,可能是国家和各级政府,也可能法人和自然人。从办学方(运行方)一一学校的角度来看,有时将师生拉进来[1],实现上真正的运行方应是学校领导班子及其中层干部团队,师生只能是参与方,而不是主体方。也有观点认为,从运行方的角度来看,企业也是办学主体,这似有不妥之处,原因在于:如果企业直接负责学校的运行,那么企业的主体功能(主业)一一生产、经营将处于何种地位,如何不被削弱,这些都是新的课题。上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改制中,企业主辅业分离,将大量职业院校移交地方管理,就是很好的例证。但是,我们如何认识德国双元制中的企业主体地位和各种企业大学呢?德国双元制是一种以企业教育为主体、学校教育为补充的现代学徒制,在一周的吋间内,学生冇4天以上时间要在企业进行实践学习。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双元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学校办学。企业大学作为企业职工的职业培训机构,主要进行职工的岗前培训、新技术新技能培训、晋升培训、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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