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法中的类推适用

浅议民法中的类推适用浅议民法中的类推适用摘要:类推适用是我国民法解释学中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之一,是我们在民法适用中运用较多的一种方法。但我国学者关于类推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刑法领域,我国1997年刑法明确规定禁止类推,类推适用研究就一度停滞,民事领域的类推理论大多借鉴我国台湾学者对于类推的一些观点。本文将对类推在民法领域适用的一些基本内容进行简单的介绍。关键词:类推;法律漏洞;限制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02-0251-01一、类推原理(一)类推适用的概念类推适用是我国民法解释学中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之一,是我们在民法适用中运用较多的一种方法,理论界对于类推的概念并无太大的分歧,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类推适用,即将法律于某案例类型A所明文规定的法律效果,转移适用于法律未规定的案例类型B之上。”美国法学者博登·海默的定义是:“类推推理,亦就是把一条法律规则扩大适用于一种并不为该规则的词语所涉及的,但却被认为属于构成该规则之基础的政策原则范围之内的事实情形。”我国学者梁慧星先生认为:“类推适用,是指法官受理的案件在法律上未有规定,采用类似案件的法律规则裁判本案。”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适用类推的案件,首先必须是法律未对案件制定法律规范,即案件本身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在现有法律规范中有一个条文所规范的案件类型与本案有类似或相似性;再次,法官通过自己的自由裁量,运用这个条文裁判本案。其中重点在于案件之间的相类似性,如果案件类型之间没有这种相似性,则不能适用类推,而只能考虑其他法律解释的方法。(二)类推适用的理论依据和适用的原因1、类推适用的理论依据平等原则是类推适用的理论基础。平等原则是现代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理念,类推适用依据的正是“相同的案件,应为相同之处理”的平等原则,即就特定事项,法律没有规定时,于其他类似事项,应适用之,以贯彻正义理念。正如博登·海默所说“对于一项规则进行类推适用是否合法的问题,并不取决于演绎逻辑,而是取决于对政策与正义的考虑。”2、法律漏洞由于制定法本身的缺陷,当一部法律被制定出来时,便已经落后于社会,而社会经济政治又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因此,法律漏洞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所谓法律漏洞,指关于某一法律问题,法律依其内在目的及规范计划,应有所规定,而未设规定。所谓未设规定系指不为法律的可能定义所涵盖。”二、类推适用类推适用的逻辑形式是类比推理,是一种从“特殊到特殊”,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类比推理的通常被定义为:“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在一系列属性上是相同(相似)的,而且已知其中的一个对象还具有其他特定属性,由此推出另一个对象也具有同样的其他属性的结论。”其逻辑形式被表示为A对象具有属性a、b、c、d;B对象具有属性a、b、c;所以类推B对象具有属性d。民法上的类推适用的形式规则可表示为:法律规定了A案件构成要件是a、b、c、d,其法律效果为M;但是对待案件B法律却没有规定,但可知案件B的构成要件a、b、c,由此断定案件A和案件相似,案件B也具有法律效果。三、类推限制适用类推的案件都是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案件,因此,法官在处理类推案件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一种“造法”的行为,所以,法官在类推适用时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一)对于法律保留事项绝对禁止类推。所谓法律保留,是指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包括绝对保留事项和相对保留事项)。对于法律保留的事项,其本身不应当属于法律漏洞,而是国家在制定法律时由于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的影响而做出的政策性保留,保留的事项必须由法律规定,因此不能类推适用。(二)在法官类推适用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合法合理。合法主要是说法官在适用类推时使用的法律规范必须是现行有效的;合理主要是指类推的结果是能被当事人乃至绝大多数人所接受的,其标准应当是没有超过一般国民预测的可能性。(三)类推适用时应当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调整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因此,法官在运用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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