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一律无效“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权

霸王条款”一律无效“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权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霸王条款”内容一律无效;“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权;网络交易平台明知侵权不作为责任“连坐”。该司法解释旨在加大保护消费者权益力度,统一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该司法解释将于3月15日起施行。“霸王条款”内容一律无效【司法解释规定】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背景】现实中,一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霸王条款”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认为,消费者与食品、药品的经营者相比,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规定》遵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消费者可以据此请求人民法院认定“霸王条款”内容无效。“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权【司法解释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背景】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之后,“知假买假”行为应运而生,并催生了以王海为代表的一批职业打假人。此后,在《食品安全法》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但与此同时,“知假买假是否算消费,能否维权”的讨论一直存在。【解读】孙军工表示,“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勇健表示,“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行为人主张消费者权益,但对于所谓职业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集团,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职业打假本身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一种制约、遏制作用,对于市场净化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可能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市场秩序上的问题。举证责任更明确【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食品的生产者采用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背景】在食品、药品消费纠纷中,举证难一直是困扰消费者维权的难题。【解读】张勇健表示,举证难是食品药品纠纷案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消费者作为非专业人士,证明食品、药品的质量问题导致损害的能力有限。《规定》仅要求消费者初步证明可能存在这样的因果关系,就可以请求经营者承担责任。经营者只有证明没有质量问题,或者损害后果和质量问题没有因果关系,才能免除责任。10倍赔偿不以受损害为前提【司法解释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背景】针对食品领域的乱象,《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食品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但在实践中,有观点认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应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解读】孙军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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