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中的消费者后悔权及其适用探讨

网购中的消费者后悔权及其适用探讨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购因其便捷、价优和品全等优势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亲睐。网购交易增多,网购纠纷也不断增加。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2014年3月15口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后悔权。后悔权有助于实现对消费者弱者权益的特殊保护,但后悔权的充分落实还有待规则进一步细化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和机制的配合和协调。关键词网购消费者后悔权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信息时代个人数据利用与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3q002)o作者简介:贺琼琼,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110-02近几年来,随着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购业务突飞猛进。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14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数据》,2014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额为2.8万亿,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这一比例还将继续增长。但与此同时,网购消费维权事件也是不断发生。根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数据显示,2014年+大网络购物热点投诉问题主要集中于退款、网络售假、退换货等服务。在网购交易中,消费者面临的最大障碍就是维权难。正是为了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中规定了消费者的后悔权。根据该条的规定,网购中的消费者拥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一且无需说明理由。该条规定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消费者的示悔权,被认为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七大亮点时至今H,该法已经实施一年Z久,该条适用情况如何?是否达到了当初法律的预期,如果没有,还存在哪些不足?本文试图从分析网购消费者后悔权的制度价值入手,探讨后悔权在实际执行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策略和建议,以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我国电子商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一、网购中消费者后悔权产生的制度价值(-)后悔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可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后悔权制度最初来源于美国,是美国为了避免消费者在面对经营者促销或一时冲动下购买商品之后后悔的一种救济。不仅在美国,英国、欧盟、瑞典的法律也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合理期限内有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只不过每个国家根据自身情况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冷静期限。有学者认为,我国没有必要规定消费者的后悔权,这种借鉴既不适合我国的国情,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为在我国的网购实践中,一些大的电子商务企业,如淘宝网、当当网和京东网等早就开始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如果消费者对所购商品不满意完全可以通过“差评”和支付宝规范经营者的经营,避免经营者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损害。而且,早在2011年4月12口,我国商务部就已经出台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对网购中的消费者赋予后悔权,该规范在第6条第5款规定:“鼓励平台经营者设立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理由取消订单。”诚然,该规范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消费者的后悔权,的确在营造诚信、公平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促进网购业务健康发展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该规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并非强制性条款,对经营者没有强制约束力。除了原则性地认可消费者的后悔权Z外,并没有制定具体的标准和适用条件,加上规章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有限,因此其在国家干预经营者的不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实践中,不少电商企业如淘宝、易迅、京东、当当网等建立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但这种承诺往往只涉及部分商家,是这些商家为提高自身竞争力的一种营销手段,其主动权掌握在商家手中,如果不在这些交易平台上的网购消费者,仍然无法适用后悔权对自身权利予以救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是我国从法律上首次确认消费者的后悔权,是赋予消费者法定的权利,区别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在某些情况下约定的后悔权,从法律地位来看,比部门规章的效力更强,效力范围更广,对经营者有直接约束力,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后悔权适度向弱者利益倾斜有助于实现公平和合同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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