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来我国刑事立法的回顾与展望

20年来我国刑事立法的回顾与展望一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党历史上一个伟大的转折点,也是照耀我国刑事立法迅速向前发展的指路明灯。众所周知,我国刑法典的诞生,经历了一个十分曲折的路程。真正使刑法典起草工作峰回路转的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全会公报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三中全会精神指导下,1979年2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宣告成立。法制委员会从3月中旬开始,对原来拟定的刑法草案第33稿,根据新时期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迅速、及时地做了较大的修改。先后拟了三个稿子,第二稿于5月29日获得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接着又在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和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进行审议,修改以后提交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进行审议,审议中又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最后于7月1日获得一致通过,7月6日正式公布,并规定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国1979年刑法典宣告诞生。这也是建国30年来我国第一次有了刑法典。二1979年刑法典从整体上说是一部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好刑法。但是,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和立法经验的限制,这部刑法典不论在体系结构、规范内容还是在立法技术上,都还存在一些缺陷。1981年以来,最高立法机关先后通过了24个单行刑事法律,并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附属刑法规范,对刑法典作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概括起来说,大致有以下十几个方面:(1)在空间效力上,除了刑法典规定的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外,增加了普遍管辖权原则。(2)在法律溯及力问题上,有个别单行刑事法律采取了与刑法典第9条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同的原则。(3)在犯罪主体上,增加了某些罪的单位犯罪规定。例如,走私罪,贿赂罪,某些毒品犯罪,淫秽物品犯罪,偷税罪,假冒商标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等,单位也可成为犯罪的主体。(4)在共同犯罪定罪和处罚原则上作了一定的补充,即身份犯和非身份犯共同犯罪时,按身份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在经济性、财产性犯罪中,对犯罪的总数额负责的不仅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且还有其他情节严重的主犯。(5)在刑罚种类上,除了刑法规定的九个刑种外,对危害重大的犯罪军人,增加了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作为附加刑;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军官,还附加剥夺军衔。(6)在量刑制度上,除了刑法典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外,对个别情节增加了加重处罚的规定。同时,还增加了不少从重处罚的情节,也增加了个别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7)在一罪和数罪问题上,明确规定了某些情况要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从而排除了按牵连犯、吸收犯处理的可能;但对有的牵连犯罪情况仍不规定数罪并罚,而坚持按其中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同时规定适用轻罪的附加刑-罚金。(8)在缓刑制度上,增设了战时缓刑制度。(9)在分则罪名上,刑法典原来只有130个罪名,经过不断补充,增加到263个罪名。(10)在罪状(即具体犯罪构成)上,对某些罪补充规定了概念、特征,使构成要件更加明确、具体;有的还分别情节、数额档次,使法定刑更加相适应,便于司法掌握。(11)在法定刑上,提高了不少罪的法定刑,其中有的罪增设了死刑。(12)在罚金适用上,对某些罪,开始规定罚金的数额。(13)在法条适用上通过“比照”的立法方式,扩大了刑法典分则某些条文所规定的犯罪的适用范围。从上述补充和修改情况来看,我国刑事立法工作继刑法典制定之后,一直是抓得很紧的,对司法实践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也是有力的。但是,由于在刑法典之外,还有这么多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缺乏一个体系上的归纳,显得有些零乱,不便于全面掌握;再者,由于单行刑事法律一个一个地补充,彼此缺乏照应,在法定刑上难免轻重失衡。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了实现体制转轨,各方面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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