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机构艺人商务业务合规性要求

经纪机构艺人商务业务合规性要求一、大文娱下的经纪机构1.1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是指具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1.2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是指依法从事网络表演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11.3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参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演员、嘉宾、主持人、网络主播等人员,提供签约、推广、代理等相关活动的机构。”二、经纪机构运营艺人商务的业务类型2.1产品或服务代言(拍摄代言内容的TVC、平面广告等)。2.2短视频、参与直播、直播带货(Vlog视频、翻包视频、“种草”视频、平台直播等)。2.3剧中植入或中插视频拍摄。三、艺人商务业务事前风控23.1企业产品、服务的质量及信誉度,品牌的社会认知度和美誉度是否能有利于扩大艺人的影响力和提升形象。3.2品牌的市场定位是否与艺人形象相符、销售人群是否与艺人的观众人群相吻合。3.3对广告主、商品、服务的资质审核。3.4口播内容审核,符合“广告类”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直播、营销类”管理办法的要求,符合网络内容审核标准的要求。四、对“代言人”合规浅析4.1代言人身份的认定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3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1.2《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4.1.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广告代言活动是广告代言人受广告主(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委托,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广告主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推荐、证明的一种商业广告活动。在广告中将身份信息予以明确标示的,如姓名、职业4等,对消费者表达自己对产品的推荐、证明,影响消费者购买选择的,属于以自己的名义,利用自己的独立人格进行广告代言。对于一些知名度较高的主体,如:知名文艺工作者、知名体育工作者、专家学者、“网红”等明星艺人、社会名人等,因其具有高度身份可识别性,虽然广告中未标明身份,但公众通过其形象即可辨明其身份的,属于以自己的形象,利用了自己的独立人格进行广告代言,即使是以不为公众所熟知的其他身份,如“××体验官”等进行推荐证明,也不能改变广告代言人的身份特征。网络直播活动中,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参与网络直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履行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含有商业植入广告的综艺节目中,参与的明星艺人、社会名人等,以自己的名义为植入的商品、服务进行了推荐、证明(如通过创意中插、情节设计等广告形式),符合广告代言人的定义,应当履行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54.1.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明星商业广告代言行为合规指引》知名文艺工作者、知名体育工作者、专家学者、网络红人等在某个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物及团体(社会通俗称谓明星),在商业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代言行为。综上,对于代言人的认定主要从行为实质分析,是站在观看者、消费者角度的感受去评判,而不是从代言人或者品牌方所获得或给予的名头。因此,经纪机构在为艺人运营洽商“推荐官”“体验官”“品牌挚友”“品牌大使”“形象大使”之类商务业务时应以“广告代言人”角度进行风险评估及合规审查。4.2哪些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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