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院姚教授回应变革时代经济法学

第页共页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人大法学院姚教授回应变革时代经济法学《经济法学评论》第十五卷又有些姗姗来迟,诚如第二卷卷首语中所言,“慢工”也未敢保证出“细活”:这不仅是因为全凭学术热情而兼职付出的编辑工作时常受到各种事务的打断;更是因为2014年下半年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后,包括经济法学界在内的整个法学界都积极为实现依法治国方略提供智力支持。面对这样一个群情振奋的法治时代,撰写一篇具有导读意义的卷首语,尽管只是笔者的一点体会和想法,也需要长久的酝酿。作为研究经济法现象及其规律的经济法学,在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方面,一直是法学界的“先锋”:一方面,其秉持一贯的价值观、方法论和学术传统,将不断变革的社会经济管理实践纳入法治化轨道,并努力构建着经济法学的知识体系;另一方面,以社会本位、实践精神和开放包容态度面对社会发展的经济法学,及时回应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新问题,不断推动对经济法规律的认识与知识的积累。变革时代中的经济法人,正“大有可为”!当然,在变革时代的道路上前行,还需把握一些方向性问题,笔者提炼下列几点并尝试阐述体会如下:一、问题与主义借用“问题与主义”的说法,反映了当前对经济法学总论研究的两种态度:一种是较为务实的选择,在总论研究式微的境况下,或转向经济法具体部门及问题的研究,或转向劳动法、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等相关领域的研究;另一种是选择坚守,强调经济法总论之于经济法部门的重要性,并努力运用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不断证成经济法总论的重要命题。当然,两种不同的选择都建立在承认经济法部门、认同经济法价值的基础上,即使是前者转向具体问题的研究者,也与轻率地、人云亦云地否定经济法客观性的观点截然不同。根据笔者观察,近年来总论研究的不叫座现象,是有些原因的。[1]第一,总论研究常倾向于宏观叙事,而基于书房内的理论推演容易给人以空洞的感觉。中国经济法学伴随着改革开放、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目标而新兴发展和壮大繁荣,三十多年来老一辈经济法学者总结凝练的总论成果为经济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据了一席之地。作为新兴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仍然面临诸多的困境:经济法学发展仍面临来自部门法理论和传统部门法学者的质疑或挑战,至少也认为总论缺乏规范的法学意蕴而显得底气不足。同样的困境也出现在劳动法、环境法、知识产权法等领域,但在经济法总论研究中表现更为突出。从经济法自身来讲,长久以来的总论研究传统力图从整体上论证经济法的地位,逐渐形成强调经济法独立性和区别于其他部门之特殊性的固有思路,有造成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总论与分论之间隔阂之嫌。当下法学研究潮流趋于具体社会问题研究,拿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案对策是“硬道理”;至于依循何种传统、采用哪种理论,无需过于直白地标榜,而在问题解决的过程中体现和证成才是“真功夫”。因此,在中国法学整体研究水平进一步发展的背景下,经济法总论研究也面临着转型的阵痛。研究对象选择上的风格转变是明显的。以往的研究侧重宏观层面的介绍,如抽象地阐述政府与市场关系,以此论证经济法之必要性;紧密结合中央政策精神,借用科学发展观、新常态、宏观调控等最新提法,论证经济法之重要性;广泛采用经济管理等其他社会科学的理论,如凯恩斯主义、社会分层理论等,试图证明经济法之科学性。从研究风格来看,坐第页共页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而论道式的说教加上信手拈来的中外经济社会发展实例是惯用的方式,但这往往给人以点到为止的铺陈感觉,缺乏深入分析;或者是介绍发达国家相关法制变动和实践的新发展,然后大声疾呼应当向其学习而改变中国现行立法或实践,而在法制借鉴和移植的可行性等问题上却无暇顾及。伴随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和留学人员的增多,一大批从事经济法部门研究的年轻学者正逐渐扭转着上述的风格,如在研究中更倾向于运用经济法理念和思维方式,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具体问题进行剖析;在竞争法、消费者法等领域通过对单个或某类别案例进行归类、统计、比较等,侧重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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