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马大定理证明的两个方法

【法1】等轴双曲线方程的通解与费尔玛大定理的证明滕锡和(河南鲁山江河中学邮编:467337)摘要:由等轴双曲线方程与费尔玛方程的内在联系,寻找到一种费尔玛方程是否有正整数解的充要条件,再由对此条件的否定,证明了费尔玛大定理,并且把费尔玛大定理与勾股定理有机地统一起来。关键词:完全解;可导出解;连环解中图法分类号:O15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R通解本文所用数集:---自然数集,---有理数集,---实数集。本文讨论不超出的范围。本文中方程及同类方程中的指数∈,以后不再说明。引理1方程(≥2)(1)有解的充要条件是它有解。引理2方程(1)(≥2)有解的充要条件是它有既约解。这样,在以后的讨论中只需讨论解及既约解的情形,可使过程简化。引理3方程(1)(≥2)有解的充要条件是方程(≥2)(2)有解。证明充分性如果方程(2)(≥2)有解,设()为其解,则()-()=1,。于是方程(1)(≥2)有解。必要性如果方程(1)(≥2)有解,设为其解,则,()-()=1。于是方程(2)(≥2)有解()。证毕引理4如果方程(1)(≥2)有解,那么,只有两类:i)完全解;ii)可导出解。证明第i)类属显然。第ii)类,把代入方程(1),得,∴于是导出方程(1)的解。1除此以外,由其它任何形式的带无理因子的解,都不能导出解。事实上,设(中至少有一个∈且三个数中含有不可通约的无理因子,∈)为方程(1)的解,则由的定义知,它们的无理因子是不能从上式中完全提到括号外面去的,即由它不能导出方程(1)的解。证毕从引理4及其证明过程可以得到以下三条结论:(1)若将第i)类解的三个数同乘以一个数ξ(ξ∈),得到ξ,则此解仍是方程(1)的第i)类解;若将三个数同乘以一个数λ(λ∈),得到λ,则此解变为方程(1)的第ii)类解。(2)若将第ii)类解的三个数同乘以一个数,得到,则此解变为方程(1)的第i)类解;若将三个数同乘以一个数δ(δ∈),得到δλ,则此解仍是方程(1)的第ii)类解。(3)方程(1)的第i)、ii)类解与非第i)、ii)类解之间是封闭的。即无论对数组的三个数同乘以一个什么正实数,它们之间都不可能互化。定理1方程(1)(≥2)的解公式是,或(。证明当时,由得。根据引理3,这两个方程在是否存在解方面是等价的。从而得到于是设,则。由此解得。恢复和的比例系数后得,拆开后即得。2又,由得。设,则。仿上法又得到。若设,则之间的变换关系是将两式分别代入方程(1),等式成立。因此,两式都是方程(1)的解公式。证毕定理1说明i)方程(1)的任何一个解都可以由两式同时表出;两式表出的任何一个数组,都是方程(1)的解。ii)如果方程(1)有(或)解,则必能用两式同时表出;如果两式同时表出(或)数组,则方程(1)有(或)解。反之,如果两式不能同时表出(或)数组,则方程(1)没有(或)解。2有N解的充要条件引理5方程(1)(≥2)有解的充要条件是或能同时表出或导出数组。证明根据引理4的结论(3),可将两式的系数略去,因为这样,一者可使讨论简化,二者既不会使第i)、ii)类解增生,也不会使之消失,三者必要时再同乘以一个公共因子。先证。必要性根据定理1,如果方程(1)有解,必能用式表出或导出。根据引理4,其解只有两类:i)如果是第i)类解,即存在,当时,其解是解,则能表出数组;ii);如果是第ii)类解,根据引理4,由这个第ii)类解必能导出第i)类解,从而能导出数组。充要性如果式能表出或导出数组,显然是方程(1)的解,即方程(1)有解。3对于式与式同理可证。证毕根据引理1、2、5,不难找到思路:方程(1)有解的充要条件是两式能同时表出或导出既约数组。定理2方程((3)有解的充要条件是以下两式:或能同时表出既约数组。[※]也可以是,奇,∈,(,)=1。有且仅有这两种情形,因为自然数只有奇偶两类。此类情形与上同理,故未写出。无妨,下同。证明必要性如果方程(3)有既约解,根据引理1、2、5,必可由、两式同时表出或导出。此时两式分别为,.i)证。根据引理4的三条结论,先让∈。为此必须设,一奇一偶,,则必须再设,,∈,奇,,则ii)再证。根据引理4的三条结论,先让。为此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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