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规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第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定义】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国规委在依法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是否给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选择适用权限。第四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遵循法定程序。第五条【行政合理性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或相近。第六条【公开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开原则,自由裁量标准应当在市国规委政务网站公告,自由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第七条【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规定所称的执法机构,是指市国规委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工作部门。本规定所称的执法人员,是指执法机构中取得行政执法证、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人员。第八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为本规定的附件是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第九条【裁量情节】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违法行为的裁量情节可以划分为严重、较重、一般、较轻等档次。第十条【裁量标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基准表规定的各档次所列违法情节两个及以上的,依相应档次裁量标准的上限进行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基准表规定的不同档次违法情节的,按较重档次的裁量标准进行处罚。第十一条【裁量权行使规则】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可以同时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并依据基准表的具体规定执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又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对较轻违法行为,一般适用单处的处罚方式;对严重违法行为,一般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第十二条【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不满14周岁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十三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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