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属国有企业全面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建设的通知

北京市属国有企业全面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京国资法规字〔2007〕1号)市国资委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关于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意见》(京国资法规字〔2005〕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2005年底以来,市国资委在10家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开展了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在各试点企业的共同努力下,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为深入贯彻全国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会议和《意见》的精神,现结合实际,就全面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总体思路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意见》提出的总体目标及工作思路,分以下三个层次全面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1.结合市国资委近三年来确定的市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名单,在综合考虑各重点骨干企业的规模、资产关系、法律事务与纠纷案件数量、市国资委近期调整重组计划等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确定首钢总公司等26家市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在2007年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具体名单见附件1)。2.在2005年底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的10家企业,要深入总结一年来试点工作的做法与成效,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在此基础上继续按照市国资委关于试点方案的批复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试点工作,确保总法律顾问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不断提升本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3.上述36家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之外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意见》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工作。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工作人员;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逐步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二、全面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主要目标及内容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提高企业依法治企能力、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举措。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意见》提出的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从本企业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稳妥推进,务求实效。(一)尽快实现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职责到位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核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26家市属重点企业要按照《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首先从本企业优秀人才队伍中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法律专业精,并熟悉企业实际情况的负责同志担任企业总法律顾问,并及时履行聘任程序。同时,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实际,明确总法律顾问的职能定位、职责权限、履职途径及方式,切实发挥总法律顾问的作用。根据总法律顾问的岗位特点和职责要求,企业总法律顾问一般应当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如果本企业暂无符合上述条件的总法律顾问人选的,应当明确一名主管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领导兼任。对暂由企业负责人兼任总法律顾问的,应当明确过渡期的时间,一般不得多于两年。在过渡期内,一方面可以对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优秀人员进行重点培养;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政治、业务素质较高、具有企业实际工作经验的专业人才担任总法律顾问或进行重点培养,确保企业总法律顾问尽快到位。(二)建立健全企业法律工作组织体系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工作人员是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组织保障。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规范设置法律事务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工作人员。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设置或合署办公,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必须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在人员配备上,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既要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资质或背景的人员,也要配备懂财务、懂企业管理、具有企业实际经验的人员,做到知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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