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获酬权 背景下的利益变局

“二次获酬权”背景下的利益变局-----视听作品著作权利益相关方的博弈与衡平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规定了视听作品的“二次获酬权”,立即成为影视界利益相关各方争论的焦点。导演们认为该制度天经地义将为行业发展加速,制片方却认为一次付酬后再要钱就是要命这将成为行业发展的绊脚石,有编剧觉得终于争来了二次获酬权但导演连作者都算不上……影视作品作为一种复杂的合作作品凝结了编剧、导演、摄影师、剪辑师、和作词作曲等诸多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历来就是个异常复杂的问题,此时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争论热烈是因为大家都意识到:修改法律绝非仅仅是个立法技术问题,法律上几个字的变化可能就会导致利益相关方某些权益的获得或者被剥夺,将影响整个行业的运作模式。二次获酬权是未来立法的方向,但面对骨感的现实环境,其落实任重而道远。所以在此起彼伏的争论中,我们有必要仔细探究一下各利益相关方的诉求,洞悉法律可能的演变所隐含的深层次意义及可能给行业带来的影响,尝试寻求一种保障利益衡平的机制,未雨绸缪,也好处变不惊。此次《著作权法》修改的程序简介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通过官方网站公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草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截至2012年5月31日,国家版权局已经收到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1600余份。国家版权局对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分析、论证,结合专家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形成修改草案第二稿于7月6日公布,继续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至7月31日。自8月1日国家版权局开始组织版权保护各利益主体的代表面对面进行集中讨论,定向征集意见,协调各方声音,争取形成共识,从而形成修改草案第三稿。根据国家版权局公开的消息,将争取在年底前完成草案。草案完成之后要经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所以,草案的第一稿与第二稿尚不具备法律效力,是在法律修改的不同阶段形成的意见总结。而且在草案定稿之前,意见可能会出现反复,两稿中被删除的内容也有可能最终出现在最终草案中。究竟什么是视听作品作者的“二次获酬权”?1、关于视听作品的范围修改草案将“视听作品”定义为:“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的作品”。该定义基本沿用了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一般简称“电影作品”)的定义,顺应制作技术的发展删去了“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规定。该类作品最常见的包括电影、电视剧、电视节目等等。2、关于“二次获酬权”国家版权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修改和完善的简要说明》中提出了视听作品各创作作者的“二次获酬权”并解释为:各创作作者从视听作品后续利用中获得报酬的权利。在修改草案二稿文本中的表述为:“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同时,在表演者权利的规定中也赋予了主要表演者相同权利。根据上述信息,笔者认为该“二次获酬权”的提法并不十分贴切,倒是“后续获酬权”还算体现其本意。导演何平等人晒出的是来自西班牙的为影视作品导演付费的清单。笔者没有找到《西班牙知识产权法》的文本,但在与其比较接近的《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的英文版中看到,作者从作品的后续使用中获得的是“Proportionalparticipation”,称之为“比例分账”可能更合适一点。《欧洲电影版权》一书在解释作者权利时有如此的记载:作为作者获得额外报酬这一法定权利的特别保留,其最常见的方式是“法定特许权”(法国、比利时、西班牙和希腊)、“畅销作品条款”(德国)、或者“平等报酬”的某些类型(荷兰、意大利和---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奥地利)。这些方式与那些代表作者利益的“作者权利”或“平等报酬权”是一致的,例如除薪水或最初报酬以外的作为使用版权作品的补偿而支付给作者的与金钱有关的利益。可见,即使在欧洲,各国的法律规定也是千差万别的,但大都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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