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预防功能探究摘要:现代《侵权责任法》在强调损害赔偿的同时更加关注对损害的预防,在亲侵权责任法已经制定完毕,继续研究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的发挥与完善,对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创新体例如何与传统民法理论的衔接、协调、统一,对于将各种侵权预防制度建构的立法理论融合、反映到与侵权法相关的各部门法中,对于指导司法活动按照立法目的有序进行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关键词:侵权责任;预防;功能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631(2011)06-0063-03一、突出预防功能,是现代侵权法与传统侵权法的重要区别之一侵权法主要是救济法,但是,侵权责任法通过其侵权责任的设定,也可以起到预防侵权行为的功能。这里所说的预防包括两方面:一是一般预防;二是特殊预防。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通过侵权责任制度的设计和侵权案件的判决,对社会一般人产生阻吓的作用,避免其实施侵权行为。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侵权人的责任承担,使其不再实施侵权行为。传统侵权法过分拘泥于补偿和制裁功能,对于来自大规模侵权尤其是对环境侵权、公共卫生侵权等损害却不能充分预防、救济。随着现代科技迅猛发展,侵权形态越来越复杂多样,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意识不断提高,现代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呈急剧扩张、责任承担方式多元化的趋势,多种救济方式有利于发挥救济功能,同时也能对正在发生的危险状态进行预防,避免大规模侵权的发生。很多法律经济学学者认为,当代侵权法的“首要动因是将致他人之损害予以最小化,即对于致害事实的预防”,对一切侵权法的改革方案的重要评估标准,就是看其是否能实现'‘预防功能的最优化”。[1]强调侵权法应该从事前预防的角度设计侵权法律制度,这主要是因为事后的赔偿只会带来财富分配的变化,而不会改变社会财富总量减少的局面。只有事前的预防,才能防止社会财富总量的不当减少,从而为人类发展创造坚实的物质基础。根据法律经济分析方法,侵权法的中心任务就是实现与损害有关的社会成本的最小化[2]。因此,当代侵权法越来越强调对于损害发生的预防功能,不再是当损害发生后总是回溯既往地补偿过去的损害,而是要积极主动地提前介入到我们这个“风险社会”的一切'‘风险源”之中。如著名的“汉德公式”(HandFormula)就是明确和强调责任方对损害应承担的预见和防止义务。在考虑由哪方承担合理预防的义务,应考虑:采取预防措施的支(Burden-B);导致损害的严重程度(Injury-I);事故发生的概率(Probab订ity-P)三个要件,当B是否小于P乘以I决定了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在B2PXI的情形下,行为人应承担责任;在B〉专题频道〉〉法治专题〉〉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第三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王轶:从“照着讲”到“接着讲”,2011,3,13访问。[5]张新宝•侵权责任法[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6.185.[6]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所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2页.[7]GenevieveViney,Introductionalaresponsabilit©,3eed.LGDJ,2008,P153、95-96.[8]R.Leomote,Laplaceduprincipe''polulueur-payeur'"appliquealaremiseenetat,inJCP,ed.Generale,2007,P112.[9]对此可参考法国2008年1月著名的“埃里卡”(Erika)号油轮污染案的判决。该案的诉讼旷日持久,开创了许多先例,原告方中出现了部分以环境保护为使命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地方政府,它们被认为具有起诉主体资格。巴黎大审法院在2008年1月判决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船舶评级机构、道达尔集团等承担1•92亿欧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并承认了"生态损害”(prejudiceecologique)这一范畴。根据法国经济研究所(INRA)的估计,本案的生态损害为3•5亿欧元左右。[10]CatherineThibierge,Avenirdelaresponsabilite,responsabilitedela?venir,inRecueilDalloz,2004,P377.[11]P.KourilskyetG.Viney,Leprincipedeprecaution,ed.,Jacob,Ladocumentationfran?aise,1999,P186.[12]Bui.ICiv.,I,n°143,observationparJ.S.Borghett.iRevuedescontrats,2006,P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