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专业论文文献-试论刑法中的缓刑制

试论刑法中的缓刑制度试论刑法中的缓刑制度摘耍缓刑是刑罚附加刑的一种,是指对判处刑罚的犯罪份子,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在我国有两种方式:一是一般缓刑;二是战时缓刑。在司法实践中应适用缓刑,这样可以惩罚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表明了国家对犯罪分子的否定,因而缓刑有助于更好实现刑罚的目的。但是rti于我国的缓刑制度的立法比较晚,所以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本文将从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的两方面来共同探讨缓刑制度的深入研究,以此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此类刑罚制度。关键词刑罚制度现状缓刑问题作者简介:冉妮,四川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47-02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缓刑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具体来说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给予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的执行的制度。缓刑就通常适用于判处短期剥夺自由的犯罪,如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种。我国存在两种主要方式,即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但是一般认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制度,是指一般缓刑,战时缓刑适用很少。在我国适用缓刑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其主要表现为:可以惩罚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但市于我国的缓刑制度起步较晚,这些不利因素直接影响了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也制约着我国缓刑制度的发展,致使我国的缓刑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因而,本文将从缓刑的立法现状,以及缓刑中存在的问题两方而来研究,共同探讨完善我国缓刑制度。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分析(-)适用的条件我国适用缓刑的条件是极其严格,从相关法条屮,大致可以归纳出适用缓刑的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适用对象条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说明了罪行不是很严重;其二,主观方面的条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也就是说犯罪分子主观上存在着悔罪的表现。其三,即犯罪分了不得为累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了,如果遵守有关规定,考验期满后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适用缓刑的前提是必须同时满足于上述3个条件。(二)考验期限缓刑考验期是指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法律规定的期间。根据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一般不适用减刑,但在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可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一方面是指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两个月;另一方面指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法律Z所以这样规定缓刑考验期,主要有以下儿方面的原因:第一,缓刑考验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这样有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第二,缓刑考验期,说明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处罚,是否不执行刑事处罚,取决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的表现,保留了刑罚的可能性。第三,由于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期,所以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期考验期。(三)缓刑犯的行为规则根据我国《刑法》第75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各级规章,服从监督;(2)必须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的吋候,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否则不得口行离开。这四个方面的内容,既是缓刑犯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则和行为标准,也是缓刑考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者社区矫正机构对缓刑犯进行监督法律依据。(四)缓刑的考察机关《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了,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o考察的具体内容,表现在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是否遵守了法律、行政法规,各级规章,服从监督;是否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是否遵守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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